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附件1到附件5是本指引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二条本指引采用标准普尔的评级符号仅为示例目的,银监会不指定资信评级机构的选用。
第五十三条本指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资金来源预置型信用衍生工具”是指在发生信用违约事件时,信用保护购买机构对于因获得信用保护而有权获取的资金或者资产,可以自行通过扣押、处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理而获得赔偿。信用保护购买机构持有用于信用保护的抵质押资产或发行信用连接票据属于此种情形。
(二) “资金来源非预置型信用衍生工具”是指在发生信用违约事件时,信用保护购买机构只能依赖信用保护提供机构履行承诺而获得赔偿。保证和信用违约互换属于此种情形。
(三) “流动性便利”是指在基础资产的实际本息收取与资产支持证券的正常本息偿付暂时不匹配的情况下,由银行提供的一种短期融资,以确保投资者能按时、足额收取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利息。
(四) “分档次抵补”是指对于某一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向信用保护提供方转移一部分风险,同时保留一部分风险,而转移部分和保留部分处于不同优先档次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所获得的信用保护既可以是针对较高档次的,也可以是针对较低档次的。
(五) “现金抵押账户”是指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一种内部信用增级方式。现金抵押账户资金由发起机构提供或者来源于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用于弥补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可能产生的损失。
(六) “利差账户”是指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一种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利差账户资金来源于资产利息收入和其他证券化交易收入减去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支出和其他证券化交易费用之后所形成的超额利差,用于弥补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可能产生的损失。
(七) “销售利得”是指商业银行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交易而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加额。
(八) “增信拆息债券”是指发起机构的一项表内资产,代表与资产证券化交易未来利差收入相关的现金流,并具有次级特征。
(九) “第一损失责任”是指资产证券化交易参与机构最先承担的资产池损失责任,为该参与机构向资产证券化交易其他参与机构所提供的首要财务支持或者风险保护。
(十) “清仓回购”是指在资产池资产或者资产支持证券全部偿还之前,发起机构赎回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一种选择权。对于传统型资产证券化交易,清仓回购的通常做法是在资产池或者资产支持证券余额降至一定的水平之后,由发起机构赎回剩余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对于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交易,清仓回购通常是指提前终止信用保护。
(十一) “再资产证券化”是指至少一项基础资产符合本指引第三条关于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定义并具有分层结构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对一个或多个再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暴露属于再资产证券化。
(十二) “服务机构现金透支便利”是指由贷款服务机构提供的一种短期垫款或者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垫付清收费用、抵押品相关费用以按时收回基础资产的本金和利息,从而使投资者能按时、足额收取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利息。
(十三) “提前摊还”是指在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文件中事先规定的机制被触发时,投资机构将在事先规定的资产支持证券到期日之前得到偿还。
(十四) “控制型提前摊还”是指满足如下条件的提前摊还安排:
1、发起机构具有恰当的资本或者流动性方案,以确保其在发生提前摊还时有足够的资本和流动性资金;
2、在包括提前摊还期在内的证券化交易存续期内,发起机构与投资机构按照每月月初在证券化基础资产未偿余额中的相对份额所确定的同一比例,分摊利息、本金、费用、损失与回收金额;
3、发起机构所设定的提前摊还期应当足以使基础资产至少90%的未偿债务在提前摊还结束时已经被偿还或者认定为违约;
4、在提前摊还期内,偿还投资机构的速度不得快于直线摊销法下的还款速度。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提前摊还安排为“非控制型提前摊还”。
(十五) “非承诺信用额度”是指无需事先通知,即可无条件随时撤消的信用额度。
第五十四条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指引自 年 月日起施行;有关监管资本要求的计算规则自获得银监会批准实施新资本协议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信用评级与风险权重对应表
附件2:具有控制型提前摊还安排的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信用转换系数表
附件3:具有非控制型提前摊还安排的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信用转换系数表
附件4:评级基础法风险权重表
附件5:按照监管公式法计量信用风险缓释作用示例
附件1:信用评级与风险权重对应表
(一)长期信用评级与风险权重对应表
长期信用评级 AAA到AA- A+到A- BBB+到BBB- BB+到BB- B+及B+以下或者未评级
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20% 50% 100% 350% 扣减
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40% 100% 225% 650% 扣减
注:长期评级在BB+(含BB+)到BB-(含BB-)之间的,发起机构不适用表中的350%或650%风险权重,而应当将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从资本中扣减。
(二)短期信用评级与风险权重对应表
短期信用评级 A-1/P-1 A-2/P-2 A-3/P-3 其他评级或者未评级
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20% 50% 100% 扣减
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40% 100% 225% 扣减
附件2:具有控制型提前摊还安排的资产证券化交易的
信用转换系数表
非承诺型 承诺型
零售信用额度三个月平均超额利差/超额利差锁定点(R) 90%信用转换系数
R>=133.33% 0%信用转换系数
100%=/p>
75%=/p>
50%=/p>
25%=/p>
R<25% 40%信用转换系数
非零售信用额度 90%信用转换系数 90%信用转换系数
附件3:具有非控制型提前摊还安排的资产证券化交易的
信用转换系数表
非承诺型 承诺型
零售信用额度三个月平均超额利差/超额利差锁定点(R) 100%信用转换系数
R>=133.33% 0%信用转换系数
100%=/p>
75%=/p>
50%=/p>
R<50% 100%信用转换系数
非零售信用额度 100%信用转换系数 100%信用转换系数
附件4:评级基础法风险权重表
(一)长期外部信用评级和/或以长期评估为基础的推测评级的评级基础法风险权重
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外部评级优先档次、资产池分散的风险权重 非优先档次、资产池分散的风险权重 资产池不分散的风险权重 优先档次风险权重 非优先档次风险权重
AAA 7% 12% 20% 20% 30%
AA 8% 15% 25% 25% 40%
A+ 10% 18% 35% 35% 50%
A 12% 20% 40% 65%
A- 20% 35% 60% 100%
BBB+ 35% 50% 100% 150%
BBB 60% 75% 150% 225%
BBB- 100% 200% 350%
BB+ 250% 300% 500%
BB 425% 500% 650%
BB- 650% 750% 850%
BB-以下或者未评级全额扣减
(二)短期外部信用评级和/或以短期评估为基础的推测评级的评级基础法风险权重
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外部评级优先档次、资产池分散的风险权重 非优先档次、资产池分散的风险权重 资产池不分散的风险权重 优先档次风险权重 非优先档次风险权重
A-1/P-1 7% 12% 20% 20% 30%
A-2/P-2 12% 20% 35% 40% 65%
A-3/P-3 60% 75% 75% 150% 225%
其他评级或者未评级全额扣减
附件5:按照监管公式法计量信用风险缓释作用示例
下面举例说明使用按监管公式法时如何认定抵押品和担保的作用。
一、关于抵押品的示例—按比例抵补
假定一发起行购买了¥100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存在超出KIRB 水平的信用增级,但超出部分无外部评级,也无推断评级。此外,假定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按监管公式法计算的资本要求为¥1.6(乘以12.5,得到风险加权资产为¥20);同时,发起行持有¥80现金作为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抵押品,计价货币相同。那么,该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为按监管公式法计算的资本要求乘以风险暴露调整前后的比值。计算步骤如下:
第1步: 调整后风险暴露
(E*) =max{0, [E × (1 + He) – C × (1 – Hc – Hfx)]}
E* =max{0, [100 × (1 + 0) – 80 × (1 – 0 – 0)]} = ¥ 20
其中:
E* =信用风险缓释后的风险暴露(¥20)
E =风险暴露当前价值(¥100)
He =风险暴露的折扣系数(由于发起行未借出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以交换抵押品,因此此折扣系数为0)。
C =抵押品当前价值(¥80)
Hc =抵押品折扣系数(0)
Hfx=抵押品和风险暴露币种错配的折扣系数 (0)
第2步:资本要求= E* / E × 监管公式的资本要求
即:资本要求= ¥20 / ¥100 × ¥1.6 = ¥0.32。
二、关于担保的示例—按比例抵补
除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外,上述所有涉及抵押品的假设条件均适用。假定发起行持有其他银行提供的合格的无抵押担保¥80,不存在货币错配。资本要求的计算如下:
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被保护部分(¥80)的风险权重为信用风险保护提供者的风险权重。如同内部评级法,信用风险保护提供者的风险权重与提供给担保银行无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相同,假定为10%。则被保护部分的资本要求为¥80 ×10% × 0.08= ¥0.64。
未保护部分(¥20)的资本要求为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乘以未保护部分占整个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比例。该比例为¥20 / ¥100 = 20%。 这样,资本要求为:¥1.6 × 20% = ¥0.32。
被保护和未保护部分的资本要求合计为:
¥0.64 (被保护部分) + ¥0.32 (未保护部分) = ¥0.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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