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特定风险
第三十七条只有当商业银行满足前述定性和定量要求,并同时满足下一条所述的标准和要求时,商业银行才可使用内部模型计量特定市场风险资本。如不能完全满足,则应使用标准法计量特定市场风险资本。
第三十八条内部模型必须包含能反映所有引起价格风险的重要因素,并且可对市场状况和交易组合变化做出反应。具体而言,内部模型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可解释交易组合的历史价格变化;
(二)可反映集中度风险;
(三)在不利的市场环境下保持稳健;
(四)可反映与标的相关的基差风险;
(五)已通过返回检验验证。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可以采用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分别计量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的特定市场风险资本。
第四十条内部模型必须保守地估计由流动性较差或价格透明度有限的头寸带来的风险。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使用的内部模型应能覆盖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若不能覆盖,则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独立计算其额外资本要求。
第八章资本要求
第四十二条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的商业银行,其最低市场风险监管资本要求为一般风险价值项与压力风险价值项之和。
不能满足内部模型法计量特定市场风险要求的银行还需按标准法计算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并足额计提资本。
第四十三条一般风险价值项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值:
(一)根据内部模型计算的上一交易日的风险价值;
(二)最近60个交易日风险价值的平均值乘以乘数因子。
第四十四条上述乘数因子是最小乘数和附加因子的和,最小乘数是3。
第四十五条附加因子由监管机构根据返回检验的突破次数确定。
商业银行如果能够合理说明其使用的模型基本稳健,以及突破事件只属暂时性质,则监管机构可以决定不将该突破事件计入突破次数。
当金融市场发生实质性的制度转变时,市场数据的波动与相关系数的重大变化可能引发短时间内的大量突破事件。在这种情况下,监管机构可要求商业银行尽快把制度转变的因素纳入其内部模型之中,这一过程中可暂不调高附加因子。
第四十六条压力风险价值项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值:
(一)根据内部模型计算的上一交易日的压力风险价值;
(二)最近60个交易日压力风险价值的平均值乘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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