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定性标准
第八条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必须满足监管机构关于市场风险管理的一般性要求,并符合以下定性要求。
第九条商业银行运用内部模型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时,必须与其日常市场风险管理活动紧密结合,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资本计量必须基于日常市场风险管理的内部模型,而非针对市场风险资本计算特别改进过的模型。
(二)模型必须完全融入商业银行的日常市场风险管理过程,并作为提交高级管理层的风险报告的基础。模型结果应作为市场风险管理的必要组成部分。
(三)风险计量系统应与交易限额结合使用。交易限额与模型的联系应该保持一致,并被高级管理层所理解。
第十条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必须积极参与市场风险管理过程,将风险管理作为业务的必要组成部分并提供相应的资源。由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提供的每日报告必须由一定层级的管理人员审阅,且该管理人员必须有足够授权强制减少单个交易员的头寸和整个银行的风险暴露。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必须设有独立于业务部门并直接向高级管理层报告的市场风险管理部门。该风险管理部门应负责设计和实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每日编制并分析基于风险计量模型的输出结果的报告;负责模型验证。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必须拥有足够的能在交易、风险控制、审计和后台工作中使用复杂模型的员工。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必须按照本指引的相关要求定期进行压力测试。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必须按照《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的相关要求对内部模型进行验证。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市场风险管理过程的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必须包括业务部门行为和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行为,并且由具有适当资格并独立于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的员工进行。
内部审计应包括以下内容:风险管理体系和过程的文档是否足够;风险管理部门的组织架构;市场风险管理手段融入日常风险管理的情况;管理信息系统是否真实可靠;估值模型的批准流程;风险管理过程中任何重大变化的确认;能被内部模型所反映的风险和产品的范围;头寸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验证用于内部模型的数据源的一致性、及时性和可靠性的过程(包括数据源的独立性);验证波动性和相关性假设条件的准确性和适当性的过程;估值及风险敏感性计算的准确性;通过返回检验评估内部模型准确性的过程;关于风险价值模型发展的控制;内部模型的计算过程。
第十六条在内部模型被批准之前,商业银行应实施包括返回检验在内的模型验证。当推出新技术和最优做法时,商业银行应及时跟进这些技术和做法。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足够支持其内部模型运行的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所使用的内部模型必须足够文档化。相关的文档应该具备足够的细节,使监管机构可清晰了解内部模型如何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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