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定量标准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进行市场风险资本计算时必须遵守本指引所规定的最低定量标准。
商业银行可以使用任何能够反映其所有主要风险的模型方法,例如方差-协方差法、历史模拟法和蒙特卡罗模拟法等。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必须至少每个交易日计算一次风险价值,使用单尾、99%的置信区间。
第二十一条计算风险价值时,商业银行使用的持有期应为10个交易日。
商业银行可以使用更短的持有期并将结果转换为10天的持有期(如时间平方根法)。但商业银行必须向监管机构证明此种方法的合理性。
第二十二条计算风险价值采用的观察期长度必须最少为一年(或250个交易日)。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必须确保用于内部模型的数据的可靠性。在无法取得可靠数据时,应使用替代数据或其他合理的风险价值计量技术。商业银行必须能够证明所使用的技术的合理性,并且不会实质性地低估风险。
如果使用加权法或其他类似方法处理历史数据,有效观察期至少为一年。即当采用加权法时,历史数据点的加权平均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使用加权法计算风险价值时,商业银行可不完全满足上述要求,但计算出的资本要求不得低于按上述要求计算的结果。
商业银行必须至少每月更新一次数据集。如果市场风险因素的变动使商业银行必须更频繁地更新才能确保风险价值模型数据的审慎计算,则必须提高更新频率。
第二十四条在上述风险价值计算的基础上,商业银行还应当选用诸如2007至2008年次贷危机这样的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连续的12个月作为显著金融压力情景,使用经过该期间的历史数据校准后的数据,输入风险价值模型,对其现有的资产组合计算压力风险价值(SVAR)。
压力风险价值应该至少每周计算一次。
商业银行选用的连续12个月的压力期间应与其资产组合相关,并经监管机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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