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该专项资金的实施及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建立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跟踪机制,由区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区审计局、监察局对专项资金的实施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收到财政拨款后,要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项目建设期内,项目单位应每半年向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向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报送项目竣工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第十八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收回已拨财政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于每年年底向区政府专题汇报专项资金的评审、拨付、使用和绩效跟踪等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海淀区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海淀区促进环保产业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财预〔2007)274号)同时废止。
附:项目申报咨询收费服务
报价:不含异地差旅费用
【项目申报代理服务】:如当次项目申报未成功,下次申报免前期申报费用。
项目服务时间范围:4个工作日起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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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089
电话:010-88828427 ;010-88828323 ; 010-8882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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