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述
1、资金基本情况
本专项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会同北京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分工合作、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管理,并由北京市财政局在本级预算中安排。
2、支持方式与额度
(1)资金扶持方式:银行贷款贴息、财政拨款补助、引导性委托入股;
(2)资金支持标准:
1)财政拨款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银行贷款贴息:每个项目每年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重点扶持项目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3)引导性委托入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3、支持重点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2)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3)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项目的范围,
(4)中小企业清洁生产项目,
(5)市政府要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4、企业申报条件
(1)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均可以申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2)已享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在同一年度内不再予以支持。
(3)小企业申报标准参见《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5、申报程序和评审办法
区属企业可通过区(县)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区(县)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市属企业及其他企业可通过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申报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市对区县专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填报项目预算申报书:
1)项目申报材料内容
2)材料上报方式
附:项目申报咨询收费服务
报价:不含异地差旅费用
【项目申报代理服务】:如当次项目申报未成功,下次申报免前期申报费用。
项目服务时间范围:4个工作日起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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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089
电话:010-88828427 ;010-88828323 ; 010-8882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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