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分为资金补助、贷款贴息和直接奖励。
第七条 循环经济技术项目建设主要采用资金补助和贷款贴息的方式,项目申报单位可在两种方式中自愿选择。
(一)资金补助
项目补助金额根据投资额或者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确定。除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外,每个项目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按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支付,项目周期不超过3年。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市发展改革委验收的企业项目,由企业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给予审核费用超过5万元部分30%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高于10万元。
(二)贷款贴息
根据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建设和改造项目贷款合同(一年以上,含一年),按照贷款实际到位和支付利息情况,给予50-70%的贷款贴息。贴息额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项目贷款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按照实际利率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期限2年,每个项目每年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本区确定的重点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每个项目每年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资金补助和贷款贴息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用于土建工程的资金,不得超过投资总额的30%;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30%。
第八条 循环经济建设相关工作主要采用直接奖励和资金补助的方式。
(一)直接奖励
按照节能量奖励。对节能量200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根据节能量按300元/吨标准煤计算,原则上每家单位不超过50万。由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检测报告,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经认定的专业机构进行审核,专业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同时,对全区节能量排名前十位的单位再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励。
按照行业奖励。在不同行业领域各选取3个节能先进单位,给予每个单位5万元资金奖励。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项目,由终端用户提出申请,对终端用户给予10万的资金奖励。
对列入国家和北京市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给予30万-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对完成退出“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工作并通过市有关部门验收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励。
对节约型小区试点单位给予10万-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以上奖励方式不可重复申报。
(二)资金补助
能源审计、监测、循环型园区建设等项目主要采用资金补助方式,补助金额根据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确定。
第九条 对国家、北京市和海淀区有关部门已支持过的同一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重复安排资金补助和贷款贴息。
第四章 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十条 贷款贴息、资金补助和直接奖励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自愿申报,按照每年《北京市海淀区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年度《北京市海淀区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按照统一制定的项目申报文本格式,准备申报材料上报区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对申报项目的审核、评估、验收等工作,采用部门联审、专业机构评估等方式,确定专项资金拨付计划。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拨付年度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及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申请工作按照支持领域每年安排至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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