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综述
1、资金基本情况
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由海淀区政府设立的,海淀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纳入海淀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统一管理。
2、支持方式与额度
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分为资金补助、贷款贴息和直接奖励。
3、申报条件
(1)企业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且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均在海淀区,依法经营纳税;经营业绩良好,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提供具有资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财务、审计、评估等相关报告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完税证明,或企业全年完税税票复印件。
(2)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须位于海淀区行政区域内,能耗统计纳入我区范围。
4、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首先进入海淀区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统一入口进行注册、登录、在线填报并提交单位和项目相关信息。预审通过后,打印《海淀区专项资金申报项目预审通过通知单》,作为申请材料之一(附在首页),会同本指南要求的其它申请材料装订成册。将申报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报送区发改委。
海淀区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统一入口(http://61.49.38.1/wssp/zxzj/index.jsp)。
(二)海淀区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海行规发〔2009)20号海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建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我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能源节约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努力实现我区“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北京市“十一五”时期能源发展及节能规划》、《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意见办法的通知》以及《海淀区“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要求, 在原海淀区促进环保产业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海淀区政府设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纳入海淀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统一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财务制度,坚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规范、效率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科学监管的原则,主要采用评审制方式确定支持项目,同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资金适用范围及支持领域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淀区行政区域内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街道的社区居委会、乡镇的村委会以及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适用于:
(一)循环经济技术应用项目建设
包括:能源节约和替代技术、能源高效清洁利用及能量梯级利用技术应用;循环经济发展中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链接技术应用;固体废弃物(工业废弃物、农业废弃物、生活垃圾及废弃电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技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重大项目;污染物减排技术,主要包括污染物减量化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项目、污染防治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的利用项目等;绿色再制造技术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清洁生产项目,主要包括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项目。
(二)重点工程项目
主要包括: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建设项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海淀区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年度行动计划中确定的工程项目;区政府确定的由本专项资金承担的项目。
(三)循环经济建设相关工作
包括:节能服务平台建设,主要包括开展能源审计、监测、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等;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包括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企业的退出等;节约型小区、循环型园区建设。国家和北京市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奖励;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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