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的单位必须符合:
(一)非公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市场体系、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申报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补助项目的单位,应当已建成批量固定场所(含旧厂房);具有连续滚动孵化小企业的功能,定期有企业培育成为规模企业;有专设的服务机构。
2、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补助项目的单位,应当经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为中小企业开展公共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的机构。
3、申报中小企业专业协会补助项目的单位,应当经有关部门注册登记,协会成立在1年以上;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协会工作成绩突出。
4、申报中小企业公共信息化建设补助项目的单位,应当是承担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化公共服务的机构,并取得一定成绩。
5、申请代偿损失补偿的担保机构,应当开展担保业务两年以上;为中小企业特别是为小企业贷款担保服务优良;本年度代偿实际损失额小于注册资本的2%,累计代偿实际损失额小于注册资本的4%;按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担保机构运行情况和财务报表,按规定报告有关事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已建立担保业务的运作规则。
(二)非公经济及中小企业培育扶持项目
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均在海淀区且依法经营纳税;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经济效益良好;
5、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6、申报项目应当在2009年底前完成;
7、申报高新技术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与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技术证明,具有自主研发能力。
(三)获得先进称号的企业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均在海淀区,依法经营纳税;
2、自2007年度以来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北京名牌产品、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的企业以及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标准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在“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项目名单主要完成单位中按顺序排名在前的企业,若有两个以上企业同是一个获奖标准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按照公布顺序由第一个企业申报);
3、自2007年度以来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
4、对于同一企业同一产品或品牌获得多项先进称号的企业,只能就该产品或品牌申报并享受一项奖励。
四、提交材料
(一)非公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市场体系、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填写完整的海淀区促进非公有制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2、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3、申请单位最新一年的财务报表;
4、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5、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完税证明,或企业全年完税税票复印件;
6、国家级、市级、区级有关批文、证书或项目合同;
7、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材料。
其中:担保机构申请代偿损失补偿的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海淀区促进非公有制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2、担保机构基本情况;
3、项目简介;
4、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情况汇总表;
5、近两年年末担保贷款卡凭证复印件;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示担保机构近两年年财务报表和审计、评估报告;
7、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8、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材料。
(二)非公有制经济及中小企业扶持项目
1、填写完整的海淀区促进非公有制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2、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
(2)项目简介;
(3)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分析;
(4)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分析;
(5)项目实施的风险与不确定性分析;
(6)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和资金构成(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新增主要设备表等);
(7)人员培训、技术来源及相关技术证明;
(8)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9)项目的主要结论;
(10)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3、具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财务、审计、评估等相关报告;
4、生产型项目要出具环保部门的环保评价意见;
5、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6、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完税证明,或企业全年完税税票复印件;
7、国家级、市级、区级有关批文、证书或项目合同;
8、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材料。
(三)获得先进称号的企业
1、填写完整的海淀区促进非公有制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2、获奖证书或认定证明(复印件);
3、企业项目介绍;
4、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的企业提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获奖公告(复印件),若有两家以上海淀区企业是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企业,申报企业还需提交其它海淀区企业意见,获得其它奖励企业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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