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拨款100万元;经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拨款200万元。
(一) 综述
1、资金基本情况
对北京市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成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北京市政府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扶持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利用社会各种资源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成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的审查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工促局。
2、支持方式与额度
(1)对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拨款100万元;经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拨款200万元。
(2)对实施细则出台前已获得认定的市级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且没有享受政策补助或已享受但没有达到上述补助标准的,根据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对年度评价结果优秀和良好的企业技术中心分期分批予以支持。
(3)此项补助资金专款用于企业技术中心的创新能力建设,主要支持企业用于改造实验室、购置研发设备、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等)等以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为目的的资金投入。
(4)同一企业只享受该政策支持一次,每个企业享受补助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对已享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支持的企业,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后,补齐补助资金额度。
3、支持领域
(1)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已经根据《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京工促发[2005]203号),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经市工业促进局等有关部门推荐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申报条件
(1)、所处行业为北京市重点发展的行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含)以上,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500万元(含)以上,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50人(含)以上,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500万元(含)以上,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2)、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在国内同行业具有较强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有完善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组织体系、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两年内(指受理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有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3)走私行为。
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附:项目申报咨询收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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