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黑名单”企业重点监管措施
(一)对“黑名单”企业调整为D类管理,但企业因同一违法行为已经按照海关相关管理办法调整过管理类别或管理措施的除外。
(二)不予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对降为D类前已经备案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提高日常核查率,核销时下厂实地核查;
(三)进出口货物逐票开箱查验;
(四)对其经营活动列入稽查重点;
(五)按规定暂停或撤销企业报关资格、载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资格、保税存储业务资格;
(六)作为重点税收监控企业,对其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归类、原产地等税收要素实行人工专业重点审核,且必须在缴纳税款或提交足额税款担保后方可放行货物;
(七)对进口减免税货物的,实施减免税后续重点管理。(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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