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下发已有一周时日,市场在为保险QDII开闸政策的出台欢呼雀跃之时,亦同时关注着相关实施细则配套出台的具体时间表。对于保险QDII的参与各方而言,关乎其“出海”具体路线图的实施细则一旦明确下来,则意味着保险资金“出海”即将启航。
消息灵通人士昨日(6日)向本报记者透露,就《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保监会先后向相关保险公司投资部门征求过三次意见。“最后一次征求意见刚刚结束,接下来还要走相关程序,一个月之内有望成行。不排除最终出台的《细则》会在征求意见稿上有调整。”
从记者手中掌握的《细则》征求意见稿来看,共有总则、资格管理、申报管理、品种管理、协议管理、风险管理、信息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九章内容。记者在对《暂行办法》及《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一番比较后发现,在前者列出“出海”资格、申报管理、账户管理等大框架的基础上,后者对上述内容的规定更加详尽,包括保险资金可投资境外主板市场的绩优蓝筹股等。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无论是对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的资质限定,还是对境外投资品种范围、比例的细化明确,均凸显出“监管部门鼓励保险资金走出去与加强风险管理有机结合”的监管思路。
受托、托管“拒绝”关联关系
除委托人外,对业界普遍关注的受托人和托管人,《细则》征求意见稿也均做出了具体资产规模数额的衡量标准。受托人可分境内受托人、境外受托人,其中,境外受托人又分为综合类受托人和专业类受托人。
对于受托人的衡量标准,《细则》征求意见稿重点强调了保险资产管理经验、境外投资人才储备以及现有管理资产规模等;而对托管人的资质要求则集中于托管资产规模、信用评级机构的长期信用评级以及保险托管专业人才规模等。
具体到境内受托人,《细则》征求意见稿规定,除《暂行办法》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具体条件:具有3年以上境外投资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随着受托资产规模和投资范围的扩大而增加;具有2年以上保险资产管理经验;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
国内一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关高层就此向记者表示,随着国内保险资金“出海”需求的放大,国内目前9家资产管理公司都有机会参与到受托人的竞争队伍中去。鉴于与国外资产管理公司尚存一定差距,国内资产管理公司仍需加强“内功”的修炼。
至于托管人,《细则》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实收资本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托管资产规模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外资独资银行或外国银行分行实收资本和托管规模按其总行计算,且总行能够提供全责担保等。
值得一提的是,《细则》征求意见稿中特别规定“与委托人有关联关系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不得担任该委托人的托管人和托管代理人;有关联关系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和受托人,不得同时担任同一委托人的托管人、托管代理人和受托人。”
而上述提及的关联方或者关联关系是指: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股份超过10%的;两方被同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股份超过10%的;以及中国保监会认定的有其他关联关系的两方或者多方。“由于上述规定并未对委托人及受托人的关联关系作任何限制,因此,平安、国寿与其各自在香港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合作,不属于违反规定。”业内人士对此分析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