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外国领导人访华、各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和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国际组织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机构设置使用地球站,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
第三十九条 卫星移动业务涉及的终端地球站的使用管理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2002年6月21日公布的《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
附录:
卫星通信网技术方案应包含的基本资料
一、网络的一般特性
1、业务需求和功能
网络用途和功能;业务类型和业务量;传输容量。
2、组网方式
网络结构(含网络拓扑结构图);通信覆盖范围。
3、 网络规模
网络规模;实施计划;启用日期。
4、技术体制
基本信号形式;信源编码方式、复用方式、纠错方式;调制方式;多址联接和分配方式;网络监控系统等。
二、工作频段和卫星空间电台特性
拟使用的上、下行频率范围。
拟使用的卫星空间电台名称、轨道位置。
相关转发器的编号、类别、极化和带宽。
相关发射、接收波束的天线增益等值线图。
卫星接收系统噪声温度。
相关转发器的饱和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s)图或表、接收系统品质因素(G/T)图或表。
三、载波参数
每个载波的发射类别、必要带宽和拟使用的上、下行频率。
每个载波的上、下行功率和功率谱密度。
载波频率规划示意图(适用于多载波工作情况)。
载波正常接收所要求的C/N值。
四、地球站特性
1、主站技术参数:
地理位置。
高功放饱和输出功率、所要求的实际发射功率。
天线类型和口径、发射及接收天线增益、旁瓣特性。
接收系统噪声温度。
2、远端站(典型)技术参数:
近期建站的数量和地理分布。
高功放饱和输出功率、所要求的实际发射功率。
天线类型及口径、发射及接收天线增益、旁瓣特性。
(远端站功率和天线特性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组合)
五、传输链路计算
提供计算所采用的参数和下列结果:
主站每个载波所需的上行EIRP或发射功率、全部载波所需的发射功率。
远端站(典型)每个载波所需的上行EIRP或发射功率、全部载波所需的发射功率。
所占用的转发器EIRP和带宽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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