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均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五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意见水平低下、严重失实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降低咨询资质等级等处罚,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