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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四十七)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适应现代教育和时代发展要求,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适应国家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明确政府管理的权限和职责,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办学的权利和责任。探索不同类型学校的管理体制和办学模式。按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原则,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克服行政化倾向,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
(四十八)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政府及其部门要转变职能,增强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相应责任。落实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扩大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办学、社区服务等方面的自主权。扩大社会参与。开展高等学校建立理事会或董事会试验探索,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
(四十九)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立健全章程,完善治理结构。坚持和完善公办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依法落实党委、校长职权。完善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办法。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建设,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治理结构。
(五十)完善依托行业办学职业院校制度。完善行业职教集团董事会制度。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校长负责制。发挥行业、企业参与职业院校管理的作用,完善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合作的机制。
(五十一)完善中小学学校制度。完善普通中小学校长负责制。完善校长任职条件和任用办法。探索建立校长职级制、遴选制和交流制试验。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立和完善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引导社区和有关专业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章 办学体制改革
(五十二)促进公办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完善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办学格局,进一步激发办学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教育需求。
(五十三)深化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围绕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促进教育公平,增强发展活力,积极深化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改进非义务教育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完善优惠政策,鼓励公平竞争,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
探索公办学校联合办学、委托管理等试验。积极鼓励行业、企业、社会专业机构和专家团队等参与公办学校办学,探索建立灵活高效的办学机制,提高办学效率和活力。
探索公办高中集团化办学试验。在普通高中选择具有资源优势的公办历史名校和优质学校,开展横向集团化办学,加快一般校和新建校的发展,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探索职业院校集团多元化办学试验。积极发展职业教育集团,促进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紧密合作,推动院校间联合办学,开展股份制办学探索,深化校企合作和院校间合作,促进优势互补、联动发展。
(五十四)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的工作职责,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促进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兴办教育。完善独立学院管理和运行机制。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形成特色,创立品牌,办出一批高水平的现代民办名校。
加大对民办教育支持力度。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依法落实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扶持奖励政策,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种歧视政策,进一步健全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新政策。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拨付相应教育经费。对发展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学校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依法管理民办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管理。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办法。规范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依法建立健全理事会或董事会,保障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逐步推进监事制度。积极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的作用。完善民办高等学校督导专员制度。落实民办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法明确民办学校变更、退出机制。切实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建立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资产、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建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扩大社会参与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