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对不配合实施公示制度的餐饮单位有哪些处罚措施?
贯彻执行好《食品卫生法》是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为此,卫生部要求各试点区要争取地方政府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和领导,成立由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取得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要加强舆论宣传,取得消费者的广泛认可和支持。对违反公示制度的餐饮单位可采取通报批评或将其列入不良记录黑名单加强重点监管;对拒不执行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食品卫生法》第五十三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8.公示制度与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是什么关系?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量化制度)是根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逐项内容的量化分值情况,根据该单位所取得的分值确定该单位的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并以其等级确定相应的监督检查频次,对A级单位进行简化监督,对B级单位进行常规监督,C级单位进行强化监督,D级单位必须停业整顿,整顿不合格的不予许可或吊销其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信誉度分级不是固定不变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关键监督项目要求或一段时期内分值达不到相应级别要求的,应当降低其卫生信誉度等级,而日常生产经营中保持良好记录的单位也可以提高其信誉度等级。通过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现食品卫生监督由定性管理向定性定量的动态管理转变,将注重最终产品抽检转向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监管,将单纯监管转向监管和技术指导并重的模式。例如:量化制度中餐饮业的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和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的检查指标分别达65项和39项,而且各项目根据其风险性高低给予不同的分值,对于容易引发食物中毒的关键项目实行一票否决。
从实施的目的上来说,公示制度与量化制度有许多一致的方面,如:都是为了突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食品卫生第一责任者的责任;都是为了提高其自身卫生管理水平和卫生诚信等。但这两个制度又各有侧重,严格地说这是两种不同的监管制度。其主要区别在于:量化制度的特点是根据危险性评估的原理制定出科学、全面的卫生监督评价指标,根据检查的分值高低确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风险度和卫生信誉度级别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将监管力量主要投放到风险度高、信誉度低的单位。相对于量化制度侧重于科学、全面和阶段性的特点而言,公示制度是改善和加强日常监督的制度,是针对餐饮单位落实食品卫生法律规范的重点内容进行监督,根据发现的问题现场给出卫生监督意见,用简明的脸形表示出综合评价结论,并将现场卫生状况、监督意见和综合评价结论同时向经营者和消费者公示,突出了便捷、公开和强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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