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试行公示制度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现行《食品卫生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第三十三条规定:卫生监督的职责包括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据此,卫生执法机构采取将监督结果向社会公示是更好地落实《食品卫生法》所赋予的职责,同时也是鼓励、支持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全社会食品卫生情况进行社会监督的一项具体举措。
3.试行公示制度主要有哪些具体目标?
(一)落实政务公开要求,将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布,让消费者及时、便捷地了解食品卫生监督结果,做到知情消费,达到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健康权益的目的。
(二)通过向社会公示餐饮经营单位的卫生情况,强化消费者对餐饮经营单位的监督,充分调动消费者和餐饮业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引导餐饮业主自律诚信经营,促进餐饮业经营单位加强自身卫生管理,不断提高餐饮业卫生水平。
(三)强化社会对卫生监督工作的监督,提高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效能,合理配置卫生监督人力资源,科学监督管理,提高食品卫生监督水平和效能,提高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
(四)通过公示制度试点工作,提高全社会公共卫生素质,提高卫生意识,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4.试行公示制度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公示制度”是公示制度是在经常性卫生监督基础上,根据对被监督单位的卫生监督综合情况,以简洁、方便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公示制度的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的原则。公示制度实施依据现行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实施公示制度不影响对被监督单位现有的其他法律措施的实施。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符合《食品卫生法》处罚范围的,应当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及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超出《食品卫生法》管辖范围的事项,如价格、服务水平等则不在实施范围之内。
(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执行现场卫生监督任务至少有两名监督员进行。各试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在餐饮经营单位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示表,向消费者公布监督检查结果、监督员的姓名及卫生监督投诉电话,以便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做出消费选择,同时便于消费者对卫生执法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三)客观和动态的原则。公示的情况反映的是经营单位最近一次的卫生现况,卫生监督员将根据下一次卫生监督情况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和结果,更新的时间最短应当不少于卫生监督意见对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时限或经营单位进行卫生整改所需要的时间;最长一般不超过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对同类单位年监督频次数的平均间隔时间。监督情况公示后,餐饮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断保持自身卫生管理水平,对于擅自降低卫生管理水平的应当承担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后果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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