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好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中的重要关系
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正确处理好以下重要关系。
处理好与农民群众的关系。尊重农民意愿是开展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重要前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在开展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注重政策导向和宣传,积极争取广大农民群众的支持,切不能搞“一刀切”,强行摊派。
处理好与村干部的关系。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由村干部代表村民履行日常管理职责。开展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势必要削弱村干部的权力,增强对村干部的监督,村干部难免会有抵触情绪。而村干部又是推动、实施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骨干。所以,开展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必须做好村干部的说服、教育工作,让他们多从集体发展的角度看问题,多从正确处理好干群关系上看问题,多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上看问题,使他们自愿加入到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中来。
处理好与乡镇党委政府的关系。乡镇党委政府是管理和指导农村工作的桥头堡,是开展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在开展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过程中,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和指导,努力开创党委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配合、广大群众参与的良好局面。
处理好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农村管理工作错综复杂,千头万绪,任何一个部门都“孤掌难鸣”,必须加强协调配合。在开展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中,要按照《会计法》和国务院“三定”方案的精神,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避免扯皮,寻求共赢,既发挥各自优势,又统筹协调推进,将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全力抓好《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工作
《指导意见》的印发,是加强农村会计工作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为积极贯彻落实文件有关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加强政策宣传,确保《指导意见》深入人心。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是开展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必要前提。目前,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正由初步试点逐步走向全面推广和深化。《指导意见》下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紧密围绕《指导意见》以及相关涉农、支农财政会计政策制度,采取各种有效的途径加强宣传,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政策、掌握政策、拥护政策、打消疑虑,为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全面实施夯实基础。
加强调查研究,因地制宜地开展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结合《指导意见》和《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8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指导意见》要求的具体办法,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开展工作。
加强沟通协调,为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和政策环境。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向纪检部门汇报,积极与农业、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协调沟通,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定期向有关单位和上级部门汇报、宣传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进展和实施成果,努力建立长效的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合作,步调一致,多管齐下,扎实推进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
加强日常管理,全面推进代理服务各项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要将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列入本单位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采取积极举措持续推进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不断加强涉农、支农财政会计政策制度研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指导地方和代理机构不断改进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方式、方法,细化村财务公开的内容,方便农民群众参与对村集体经济的管理和监督。我部从今年起将把地方财政部门开展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情况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加强指导,积极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社会中介机构参与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能够更加有效地提高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结果的公信力,提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质量,推动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明确指出会计师事务所要“积极开展新业务的试点工作”,“开展农村财务公开试点”,《指导意见》也明确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承办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业务”。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好两个文件的精神,以此为契机,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解决途径的研究工作,做好政策配套,加强后续管理,加快推进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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