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象二:
国企高管自定薪酬
对策: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当前国企负责人的薪酬标准,绝大多数是企业自己定,主管机构审批,其中的决定性意见出自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导致“打工者”为自己制定高薪酬并在公司内部获高票通过的怪现象。广东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曾经因收入分配由经营班子自定、自发、自检、自查而导致严重失控,董事长不经考核可直接拿到员工10倍的薪酬收入。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出资人(全体公民)与出资人的代理人(政府监管部门)没有行使薪酬安排权,而国企高管作为代理人的代理人,却有充分的薪酬安排权,可以自由地按自己的愿望确定薪酬水平。专家认为,在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下,建立完善的企业治理结构,是有效防范基于委托代理关系所产生的国企经营者“道德风险”等问题的根本途径。按照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应当在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对薪酬制度设计与考核负责。企业薪酬设计应当由董事会集体作出决策,并将薪酬设计上报给国资委备案,以实施监控。有专家建议,对国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人员结构严格界定,可以包括企业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企业的员工代表、独立董事、外部咨询顾问等,但是不应包括管理层人员,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相当高的比例。现在,一些国企董事会虽然设立了薪酬委员会,但实质上形同虚设,仍有不少企业高管自己定自己的工资。国企法人治理结构须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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