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关于城市住房用地的管理
第四十条 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开发与建设,应当按照交通顺畅、公共配套设施齐备的原则选址。城市中心区与近郊区是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区域,中心城区新开发保障型住房建设面积从总量上应达到和超过同期住宅开发总面积的50%,。
近些年来,一些城市把市区、尤其是中心区的土地主要作为商品房开发地区,保障性住房向外围甚至远郊区转移。有的甚至完全退出了城市中心区。这个倾向需要纠正。城市中低收入阶层是城市中需要重点保护的人群,由于经济收入的有限,基本上依赖公交车出行。保障性住房是相对紧凑、面积小的住房,中低收入阶层是城市居民的主体,他们需要便利的交通与配套的公共设施。但是近年来,在一些城市,最好的地块均用来建商品性住房牟利,保障性住房离城市中心越来越远,给广大民众生活带来诸多不便,这与党和政府的科学发展观不相适应,与以人为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不相适应。建议稿强调的保障性住房的主要区位与地段应安排在城市中心区,符合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政策取向,也符合改善城市交通环境的要求,对缓解城市交通的困难、防止交通堵塞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安排是社会公益行为,其土地的取得不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其实际价格由城市政府主管部门依照取得土地的实际成本确定,不另行征收土地出让等相关费用。被拆迁单位及居民的过渡性补偿措施比照当地实际的市场情况成本予以安排。被拆迁户符合保障性住房标准并要求回迁的,应优先安排回迁。
第七章 城市廉租房建设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城市廉租房建设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租住对象为城市困难户与外地来本城市就业的人群。城市廉租房建设规模不得低于所在城市住房开发总规模的10%。2015年以后视需求情况调整规模。
第四十三条 城市廉租房建设的资金应多渠道筹集。政府自筹资金建设、社会投资建设与政府委托建设等多种形式并举。社会投资者投资廉租房建设,应事先与政府签订投资建设合同,约定套内面积与出租价格与物业费标准,经批准建设廉租房的投资者,在其管理与经营廉租房期间免征营业税与所得税。
廉租房建设是城市政府解决本地贫困人口与外来流动人口住房问题的重要项目。是提高城市竞争力、引进外来人才的重要内容。但多年来,廉租房建设开工不足,数量不足。建议稿提出了多渠道建设廉租房的内容时,曾经做过深入研究与测算,集资建设,如果建成免税,通常会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有了效益就不会缺乏投资者。
第四十四条 城市廉租房建设过程中,任何部门与单位不得借机向廉租房建设单位收取除规定之外的各种费用。廉租房建设成本为土地拆迁费用、配套设施费用、建造费用,管理费用四项。廉租房的主要户型建筑面积应为30-50平方米。
第四十五条 城市廉租房只出租给城市低收入户与困难户与外来就业人员,不得买卖或转作商业性使用。出租收费标准以保本后利润率不超过5%为限。城市住房与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廉租房价格的审核与管理,达到价廉、安全、卫生、管理有序的要求。
第八章 外国人购房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经商与投资满一年的,购房享受国民待遇。
第九章 关于国家住房建设制度的修订与管理机构
第四十七条 国家住房建设制度是我国城乡居民住房保障的基本制度,可依据社会与经济发展情况每五年修订一次,并在合适的时候更名为《住房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住房建设制度在不同城市的实施细则,应在同级人民大会领导下,组织听证会与专家论证会,广泛征求社会民众意见与建议,使相关细则的制订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合理。
第四十九条 国家住房建设制度领导小组应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等相关机构委派人员并吸收社会专家学者共同组成。其常设机构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负责定期召开研讨会议,指导全国城乡住房制度细则的制订与相关的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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