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特大型城市是指城市人口超过500万以上的城市。随着城市公共资源集中度的提高,住宅容积率也在相应提高。申请特大型城市基础性保障住房的城市标准家庭户,可获得的基础性保障住房面积上限为50平方米,容积率不低于3.5。
针对进一步说明的是,从本文件第14条起到20条止,对不同等级城市的保障性住房标准作了界定,强调:基础性保障住房权利只强调能够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并不能保证宽裕、舒适的要求,因此保障型住房的面积相对较小,空间紧凑,条件也是较简陋的,它与现阶段我国的基本国情相适应,与经济发达程度相适应,与政府财力供给相适应。中国是一个十三亿人口的大国,所有的资源人均以后的数量都是非常有限的,这就是我们需要参考的最基本的国情。
第二十二条 不同等级城市的基础性保障住房在标准家庭户的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对单人户与多人户的住房面积可参照标准户的面积适当增减,对需要赡养的直系亲属,经赡养人提出可合并为一户申请。其单人户与多人户的相关标准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订,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定。
说明:如果申请方有需要赡养的直系亲属,为照顾赡养的方便,可以合并为一户申请。申请方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
第二十三条 改善类自住型住房是基础型保障住房实现的重要渠道。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居民积极改善居住条件,购买改善类自住型住房。具有基础性保障住房权利人放弃购买基础性保障住房,直接购买改善类自住型住房,或者向政府交还原有基础性保障住房,转而购买改善类自住型住房,其住房面积上限为基础性保障住房面积的两倍。国家对城市改善类自住型住房房价的上限进行控制,以房价与城市标准家庭户平均年收入为依据:中小城市不大于8:1,大城市和特大型城市不大于 10:1。超过改善类自住型住房面积需求的可在市场购买商品类住房。
第二十三条是本建议稿中的重要条款。它表明,有条件购买改善类自住房的居民,可以越过基础性保障阶段,直接申购改善类自住型住房。也可放弃已经取得的保障性住房从而申请改善性自住房。它满足了部分先富裕人群的舒适性需求。因为城市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城市住房周边公共环境、公共资源的维护与完善需要政府财政的不断投入,所以政府需要取得一定的收益。政府取得这些收益后,可以扩大公共财政的支付能力,支持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公共工程的建设与完善,也可以用用以廉租房建设。它的价格限制体现了政府对改善性自住型住房的支持政策,让人们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改善居住条件,扩大住房面积,提高生活品质。
第二十四条 城乡居民购买商品类住房且没有享受过保障性住房待遇的,可在购买商品类住房时同时申请享受保障性住房待遇,即在商品房总面积中,先计算应享受的保障性住房面积,按保障型住房价格计算,其余面积按商品房市场价计算。购置商品类住房时,放弃原有保障性住房的,原有保障性住房可以按现行计算并由政府保障部门收回。开发商开发商品性住房中,其承担的保障型住房面积,由地方政府补足其差价,或用于抵扣开发商应承担的保障性住房的开发面积。
说明,第二十四条体现了社会公平性。人人都能享受基础性保障住房。一部分保障性住房持有人在经济条件转好时购买商品性住房,可继续保留保障型住房待遇,也可将现有的保障性住房归还政府重新分配,最大限度地节约保障性住房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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