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农村居民申请并在规划的范围内自主建设或委托建设基础性保障住房,实施宅基地申批制度,其建设面积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统筹制订,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保障性住房面积计算单元为一个标准家庭户的面积(标准家庭户为3口之家,一夫一妻并育有一个子女)。该原则也适用于城市。
需要说明的是,引入标准家庭户概念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基本参照系,以利于实际操作。在我国普遍实行计划生育的条件下,三口之家,即夫妻双方再加一个孩子是最普遍的家庭形式。在此基础上随着子女数量不同、赡养人数不同而作相应的调整。标准家庭户是一个坐标,坐标明确了,实际操作就比较方便。
第十七条 建制镇是农业劳动力从事工业与服务业的主要载体,具有未与农业完全分离的特征,建制镇的住房建设应兼顾农业需要,并依据规划审批核准。经批准的居民可以申请宅基地自建住房、或购买规划区统一开发的基础性保障住房。建制镇标准家庭户基础性保障住房宅基地面积控制指标为60平方米,可经批准并按规划自行建设,或购买容积率1.5及其以上的住房建筑面积120平方米。
建制镇有特殊性,它是城市与农村的过渡阶段,既有农村的某种特征,也有城市的基本特征。依据宅基地制度自建住房与购买保障性住房可以选择,可以同时存在。在建制镇周边的地区,可能有较多的自建户,但在中心的区域,需要统筹规划,有市政建设的设计要求,有商业网点安排,有交通方式的组织,也有产业布局的基本安排,所以适合由政府来提供保障性住房。因此,建制镇居民的保障型住房实现形式是双渠道并举。由于建制镇介于城市与农村的过渡阶段,有相当多居民并未完全摆脱农业劳动,因此要兼顾农业机具存放等相关要求,所以住房实际面积不能控制得太紧。
第十八条 小城市在本文件中(下同)是指常住人口达到2万但不超过20万的城市。随着城市公共资源集中度的提高,小城市要进一步控制土地使用,适当提高住宅容积率。申请小城市基础性保障住房的标准家庭户,可获得的基础性保障住房权利住房面积为上限为80平方米,容积率不低于2。
说明,从建制镇开始,城市住房容积率指标将不断提高。容积率是指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与规划用地面积之比。例如,在1000平方米的建筑用地上,可以建单层300平方米住房,也可以建3000平方米住房。300平方米可以是单层的,或是3层各100平方米,容积率都是0.3。如果用地是1000平方米,建设面积3000平方米,容积率就是3。可见,容积率越低,居住的舒适度越高,反之越低。容积率不能随意提高,它需要兼顾住户的采光的基本条件,需要兼顾地基的承载能力,也需要兼顾市容市貌的要求,还有绿化条件、居民停车条件,小区公共空间条件等。
第十九条 中等城市(在本文件中)是指城市人口超过20万但不足100万的城市。随着城市公共资源集中度的不断提高,中等城市的保障性住房的容积率应进一步提高,基础性保障住房主要应为中高层建筑。申请中等城市基础性保障住房的城市标准家庭家户,可获得的基础性保障住房面积上限为70平方米,容积率不低于2.5。
第二十条 大城市是指城市人口超过100万但不足500万的城市。随着城市公共资源集中度的提高,保障型住房的容积率也比中小城市相应提高。申请大城市基础性保障住房的城市标准家庭户,可获得的基础性保障住房面积上限为60平方米,容积率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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