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住房建设制度建议稿(2010版)
(建 议 稿 解 读 本)
2010年1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国家住房建设制度,逐步实现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保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住房质量与生活品质。
本条款说明国家住房制度建立的目标与方向,它确立了制度的前提、基础与发展方向,并使得这个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逐步富裕起来的实际情况相适应。
第二条 住房是人民群众生活的基本条件,是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制订国家住房建设制度,规范住房开发的投资与建设行为,用政策指导与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之一。
本条款强调公民的住房权利,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为先,阐述了国家住房建设制度与和谐社会的关系,住房制度与人民大众的关系,把公民的住房权利提升到国家基本职能上来。
第三条 党和政府保障人民群众的住房权利。坚持住房的基本保障制度与住房商品化相结合的方针。国家制订政策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同时支持人民群众积极创造条件改善住房条件,通过住房商品化市场满足自己的住房需求。
本条款说明了住房保障权利的实现渠道,国家在住房制度中的政策要点,明确了住房保障制度与住房商品化的不同分工。
第四条 我国是人口大国,国土资源紧缺,耕地面积有限。在住房开发与建设过程中,要长期坚持节约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强化土地开发与使用的宏观控制。一切土地征用与土地开发活动均需履行严格的申批手续,严禁未征先用、以租代征等使用土地的行为。
本条款强调国家的土地政策,它是由本文件中国家对农村、集镇、小城市、中等城市与大城市住房开发与建设所设立的不同的调控目标的政策基础,是整个住房建设制度的现实条件。
第五条 城市是所在区域的经济活动中心,随着产业的发展与人口增长,规模不断扩大,资源集中度不断提高。国家根据土地资源稀缺程度、城市定位与城市发展战略的不同,采取针对性的调节措施,约束与规范使用土地的各种行为。
第六条 城市的住房房价是由住房所占有的周边公共资源的数量与质量所决定的。这些公共资源是公路、铁路、地下铁路与城市轻轨、公共交通体系、商店、银行、邮局、学校、医院等各种公共设施与相应的经济载体构成。公共资源的形成是政府财政持续投入与人民群众的长期经济活动形成的。公共资源应当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国家限制和调节家庭或个人在城市市区内拥有多套住房。
住房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有明确的调控条件,就是资源的集中度。在农村与不同等级的城市,每平方公里人口数量有巨大的不同,每平方公里所集中的公共资源量也有巨大差异。随着城市的发展,资源的集中度逐步提高,越是大城市资源集中度就越高。由于资源的集中度高,价值量高,人们就不应象在农村、小城市一样占有较多的土地资源,城市住房建设的容积率也需要不断提高。由于资源的公有性、大众性、高度集中性,所以当城市越来越大的时候,合理的居民住房保障指标面积要相对降低。由于公共资源服务对象的公有性、大众性,所以要限制个人或家庭在城市市区内拥有多套住房。举个例,在边远农村,一亩土地市场出让价非常有限,到了距离城市较近的地方,土地价格就上升了,到了城市市区,土地价格就会攀升得非常高。这是因为在城市,尤其是大城市,每亩土地上积累的公共资源价值非常高。一座大商场总资产数十亿元,象轻轨每公里的建设价格更是高得惊人。在城市,特别是大城市,资源高度聚集,居民的生活、交通、医疗、教育等多个领域非常便捷,同样一亩地,其价值就会比市郊、远郊甚至农村的价格要高得多。因此,城市越大,同样面积的城市住房价格就会提高,所以有些城市有“宁要市区一张床,不要郊区一间房”的说法。
第七条 住房保障制度是国家民生政策的基本点。国家坚持全体公民都能享受适当的住房保障,坚持起点公平,并将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与国家资源状况,全面稳步推进住房保障制度实施,逐步完善保障条件,并积极提高保障标准。
本条指明住房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起点保障的公平。文中所说的适当住房,既有购买的,也有租赁的,也有租与售结合的其它形式,并不是说让所有的人拥有产权住房,这是我们的现实国情。在国家为全体居民提供最基本的住房保障之后,随着各个个人或者家庭的努力不同、能力不同、机遇不同,发展的情况不同,住房改善的能力也不一样。先富起来的人群可以拥有更加宽裕的住房。在经济发展之后,由于政府的财力不断增强,社会保障标准也会逐步提高。它体现了让广大劳动群众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基本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