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
第五十五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中的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内容应当与采购文件一致。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列示节能环保、自主创新、扶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内容。
第五十六条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不得将中标、成交供应商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标的、价款酬金、数量、质量、履约时间和地点、争议处理的方式等。
第五十八条适用优先或强制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采购项目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或相关协议确定合同金额或合同标的时,不得采取赠品、回扣等方式。
第六十条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除发生不可抗力外,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应当由采购人没收并上缴同级国库,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采购人可以按顺序确定下一中标、成交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供应商,并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以超出采购文件规定的理由拒绝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及时组织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
第六十二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采购资金属于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采购文件可以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但应当与采购文件的原始记录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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