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图片 发展观察 新闻跟踪 经济发展 减贫救灾 社会发展 全球招标投标 商务资讯 观察思考 发展报告 数字报告 白皮书 中国之窗 世行在中国
专家专栏 政策解读 宏观经济 区域发展
行业动向
行业规划 金融证券
金融法规
贸易发展 工程项目/ 数据库/周刊 企业发展
国情公报 经济数据 经济名词 采购商
发展要闻  -中国进行陆基中段反导拦截技术试验 本土防御力提升 优于爱国者 -股指期货最低交易保证金或提至12% 本月或确认股指期货时间表 -专家:物权法实施后拆迁条例已自动失效 黄光裕胞兄被移送检察院 -中国6地拉闸限电 秦皇岛煤价上涨约4成 年产30亿吨仍现"煤荒" -教育部前发言人:期望2020年能取消高考 北大社会学考研卷出纰漏 -中国军方否认两年后建成两支航母编队 美军火商对台军售遭制裁 -迪拜房产因危机缩水 我商人欲抄底 中国楼市泡沫等于千个迪拜?  -证监会首制订表格化年报披露格式 新规三看点 两市首份年报露面 -央行筹划中小企业可转债 不起眼提法引关注 四银行估值排名居前 -2010年我国汽车产量有望达1500万辆 日媒关注中国车市世界第一
首页>>政策解读
中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2010 年 01 月 12 日 
字号:    打印本文章 写信给编辑

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扩大政府立法的公众参与程度,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财政部在总结《政府采购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经征求有关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地方有关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关于政府采购的范围。为便于实际操作,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法》中有关适用范围的规定,如财政性资金的范围,货物、工程、服务的含义,以及政府采购工程可以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情形等。

(二)关于政府采购当事人。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主要职责和应具备的条件,以及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性质和资格认定制度;规定了可以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实际需要,设立部门集中采购专门机构;规定了可以对供应商实行资格预审制度,供应商可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等。

(三)关于政府采购方式。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情形;明确了协议供货采购、定点服务采购和电子化政府采购,以及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的采购方式。

(四)关于政府采购程序。为切实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的门槛,针对实践中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比较混乱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对投标保证金制度进行了规范;规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制度,明确了专家评审的原则、权利、义务等。

(五)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征求意见稿规定了适用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采购项目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中不得包括赠品和回扣,采购人和供应商拒签合同的处理方式以及采购资金支付方式等内容。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供应商的质疑与投诉、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二、其他有关事项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10年2月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是: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fcg@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采购人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

第三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集中采购目录,是指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品目类别目录;所称采购限额标准,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应实行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品目类别的最低金额标准。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视同货物。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工程,是指建设构筑物和建筑物的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以及维修与维护服务等。

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第五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但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工程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采购。

第六条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时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制定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等采购文件时,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货物品牌,不得制定指向特定产品的技术规格,不得含有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为采购人指定供应商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干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或依法自行实施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法自行实施采购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行为。

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缩小集中采购目录范围。

第九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围绕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政府采购产品清单,通过优先或强制采购等措施,支持保护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以及扶持中小企业、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等。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产品清单,落实各项政策规定。

第十条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所称本国货物,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超过一定比例的最终产品。国内生产成本比例=(产品出厂价格-进口价格)/产品出厂价格。

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所称本国工程、服务,是指由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供的工程、服务。

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政策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所称无法以合理商业条件获取,是指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最低报价高于非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最低报价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情形。

第十一条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县级以上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前款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程序性文件、采购结果等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所称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是指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

(一)现在或者在采购活动发生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雇佣关系;

(二)现在或者在采购活动发生前三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或技术顾问;

(三)现在或者在采购活动发生前三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之间存在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进行的利害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可以全部或部分通过电子系统进行操作,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开统一、安全通畅、高效便捷。

来源: 中国网
1   2   3   4   5   下一页  



相关文章: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避免采购成权力寻租工具
中国拟公开政府采购信息 将在指定媒体上发布
中国拟公开政府采购信息 “国货”采购标准将出台
橡胶业协会建议轮胎政府采购用国货
六措施求解中小企业难题 将制定政府采购
中国将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具体办法
新能源车示范城市审批过半 打破地方保护 政府采购新标准正制定
汽车政府采购新标准正在制订 将倾自主品牌汽车
政府采购公布供货商名单 购车难向自主品牌倾斜
图片新闻:
一线城市二手房成交量全线崩溃 市场陷入僵局
国产最先进油轮将首航 排水量是美航母3倍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