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海淀区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临时性补贴措施》实施细则
北京市海淀区政府 海发改[2008]78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淀区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临时性补贴措施》(海政发〔2009)2号,以下简称《临时性补贴措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临时性补贴措施》所称中小企业,原则上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确定。对海淀区有特殊贡献的其他企业,标准可适当放宽。
第三条 融资行为在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依据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和信用评估合同可以申请补贴。对于授信额度贷款,以贷款合同和款项到帐相关凭证确认融资行为发生时间。补贴期限最迟到2009年12月31日。
第四条 每个申请企业只可以就一个项目申请补贴,申请企业可以对该项目同时申请贴息、担保和信用评估费用的补贴。对每个项目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五条 符合《临时性补贴措施》第三条规定的企业,可以直接向北京中关村海淀金融创新商会、海淀资本中心或北京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协会提出临时性补贴申请(一个企业只能向一个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其贷款人、投资人或担保人作为推荐人代为申请。申请补贴的申报材料包括:
1.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补贴内容、补贴金额、补贴拨付时间和方式;申请人对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申请人获得补贴后五年内注册地不迁出海淀区的承诺;企业简介、企业领导人简历、融资项目简介、企业为海淀区所作贡献;信用评级及其他文件)。
2.所申请临时性补贴事项中的贷款人、投资人、担保人作为推荐人出具的书面推荐意见。其中申请贷款贴息补贴由贷款行出具推荐意见;申请担保费补贴由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出具推荐意见;申请信用评估补贴由信用评估机构、贷款方、发行方、投资方出具推荐意见。
3.企业的基本情况证明材料: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经过审计的最近两个财年的公司财务报表、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完税证明或企业全年完税税票复印件。
4.融资项目的基本情况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国家级、市级、区级有关批文、证书或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可以不提交上述材料,但应提交有关购销合同)。
5.有关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信用评估合同及报告。
6.如果已经交付了有关利息、担保费、评估费或其他费用,还应当补充提交相应发票、收据或交款凭证。
7.企业银行帐户备案登记表(见海淀区财政局网站)。
8.其他所需文件和证明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申请人公章;材料为多页的,除首页加盖公章外,还应当加盖骑缝章。
第六条 北京中关村海淀金融创新商会、海淀资本中心和北京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协会接受海淀区金融办委托负责接收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
(二)申请材料是否齐备并真实有效。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确保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第七条 经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北京中关村海淀金融创新商会、海淀资本中心和北京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对初审合格的项目情况进行汇总并报送区金融办,由区金融办负责复核,并拟定具体补贴数额。
第八条 经复核合格的项目,由区金融办负责组织评审小组依据《临时性补贴措施》的评审原则对其进行评审。评审小组对申请实施随时受理,定期评审,联合会签(会签表样见附件)。
评审小组成员单位依照《临时性补贴措施》第九条确定。评委由各成员单位推荐产生,评审小组组长由评委推荐产生。
第九条 经过评审确定予以支持的项目,由区金融办和区财政部门联合报送区政府审批。
第十条 通过区政府审批的项目,在区政府和区金融办网站等公共信息平台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 通过区政府审批的项目,由区金融办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汇总拨款情况并附有关政府审批文件送区财政部门办理补贴资金拨款。补贴资金需要分期或多次拨付的,由申请人或其委托人在每季度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区金融办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资金支付凭证,由区金融办汇总后报区财政办理拨款。
第十二条 对于通过提供不真实申请材料获取补贴、截留挪用补贴资金、不配合评审小组项目进展和效果评价,以及违反《临时性补贴措施》及本实施细则其他规定的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除依照《临时性补贴措施》第十六条规定处理外,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金融办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项目申报咨询收费服务
报价:不含异地差旅费用
【项目申报代理服务】:如当次项目申报未成功,下次申报免前期申报费用。
项目服务时间范围:4个工作日起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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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88828427 ;010-88828323 ; 010-8882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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