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述
1、资金基本情况
海淀区促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海淀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新建、改造升级和对外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是指由行业协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兴办的开放式技术支持服务机构,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内的科技条件平台。专项财政支持资金来源于海淀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负责服务、指导和管理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2、支持方式与额度
(1)海淀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服务效率资助:海淀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年度开放的服务占全部服务能力60%以上的,给予最多20万元的资金支持;低于60%(不含60%)的,不予支持。
(2)海淀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开放服务补贴:对海淀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申报年度内对区内创新企业实际服务收入,给予20%以内的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对区外企业的服务收入不予补贴。
(3)海淀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服务的项目获国家科技进步奖支持资金:海淀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服务的单一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公共技术服务平台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4)海淀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服务的项目获行业许可或资质支持资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服务的项目完成成果转化的关键进程,因此获得行业许可或资质的,根据获得行业许可或资质的数量和类别,给予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最多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服务的多个项目获得的行业许可或资质的,不累加计算,不论获得多少行业许可或资质,同一家平台获得的本项支持资金最多5万 元。
(5)海淀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投资补贴:对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购置科技仪器设备和扩大平台场地的投入经费给予不超过20%的补贴,同一平台最多补贴100万元。其他投入经费暂不纳入平台建设投资补贴申报范围。
3、申报条件
(1)申请对象必须是注册地、经营地在海淀区、属于海淀区税务局直接征管的科技型企事业单位,为海淀区创新企业提供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资源共享服务,提供试验验证、测试考评、开发设计、科技成果转化等检测研发服务,以及其他技术服务。
(2)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所属行业为海淀区重点发展产业,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先进制造业、文化创意产业、智力密集型服务业;
(3)具有固定场所、科技仪器设备及其他科技资源;
(4)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
(5)对区内创新企业提供优惠服务,且年服务企业数不低于30家。
(二)海淀区促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办法
(海行规发〔2009)12号 2009年4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京海发〔2009)10号),充分发挥海淀区科技资源的优势和作用,规范和支持区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发展,提高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是指由行业协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兴办的开放式技术支持服务机构,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内的科技条件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财政支持资金来源于海淀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新建、改造升级和对外服务。
第四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园管委会)负责服务、指导和管理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条件
第五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进行平台升级改造,提升平台服务能力。
第六条 鼓励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区内创新企业开放,提供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资源共享服务,提供试验验证、测试考评、开发设计、科技成果转化等检测研发服务,以及其他技术服务。
第七条 享受本办法支持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位于海淀区,发展方向明确;
(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所属行业为海淀区重点发展产业;
(三)具有固定场所、科技仪器设备及其他科技资源;
(四)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
(五)对区内创新企业提供优惠服务,且年服务企业数不低于30家。
第八条 具备前款基本条件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海淀园管委会确认,颁发“海淀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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