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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专项资金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2009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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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述

1、资金情况

财政支持资金从海淀区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资金及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海淀区政府各有关单位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及申报指南。

2、支持领域

(1)设立“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2)支持大学科技园平台建设,服务企业发展

(3)聚集优质企业,做优做强大学科技园

(4)加强大学科技园硬环境建设,保持良好创业环境

(5)鼓励大学科技园开展国际合作,推进国际化进程

(6)鼓励大学科技园自我发展,服务区域经济

(7)支持大学科技园联盟建设,促进整体发展

3、申请程序及评审要求

(1)每年7月,海淀园管委会发布《大学科技园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中明确说明申报项目名称、受理时间、受理单位、申报材料等基本要求。

(2)符合45号文件规定的大学科技园及入驻企业可以申请项目。申请金额不能高于进行此项工作所必须的资金量,同时不超过有关规定的最大限额。

(3)企业应按照《指南》的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向海淀园管委会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4)海淀园管委会收到大学科技园及大学科技园入驻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审核材料,在此基础上拟定项目支持方案。

(5)根据对大学科技园支持项目资金来源的不同,按照相应的规定履行项目批准程序;未批准的项目,由海淀园管委会告知申请人。

(6)经批准的项目,海淀园管委会将资金支付申请材料报区财政局。

(7)区财政局收到海淀园管委会递交的资金支付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材料完整、齐全的,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提供的帐户上。

(二)海淀区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暂行办法

(海淀区政府 海政发〔2008)45号 2008年9月16日颁布并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顺应海淀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新形势,发挥大学科技园在聚集高端产业、提升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促进大学科技园驻区发展,做优做强海淀园,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的若干意见》、海淀区“十一五”规划及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海淀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科技园在海淀区形成聚集,是海淀区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要平台,也是区域内持续聚集“高端、高效、高辐射”产业、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形成经济增长点的重要载体。海淀区积极鼓励、引导驻区大学科技园融入区域经济与社会一体化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财政支持资金从海淀区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资金及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大学科技园,是指经国家科学技术部、教育部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和经过市科委、市教委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北京市大学科技园”。

第五条 可申请享受本办法支持政策的大学科技园,是指总部位于海淀区辖区范围内,且大学科技园开发建设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管理机构)工商注册在海淀区,并在海淀区办理税务登记的大学科技园。

大学科技园在海淀区建有分园的,分园经营管理机构及园内企业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政策,由大学科技园总部一并提出。提出申请的分园及其园内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应在海淀区。

第三章 支持方向

第六条 鼓励大学科技园的发展规划与海淀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与地方主导产业结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金融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研发服务业等特色产业,融入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

第七条 支持大学科技园作为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平台推进政产学研合作,实现技术创新突破,提升区域创新能力。

第八条 鼓励大学科技园协助政府开展对入驻企业的延伸服务,完善自身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持续并加大对创业期、成长期企业的公共服务与投入。

第九条 鼓励大学科技园依托自身优势吸引高端产业内龙头企业、总部型企业、运营中心、销售中心以及进入快速发展期的优质企业入驻,调整园内入驻存量和增量企业结构,带动区域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条 支持大学科技园开展并推动区域对外交流合作,提升区域国际化程度。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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