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十条 对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制定的符合海淀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划方案,经园区管理部门认可,按实际发生的规划设计费用(或咨询费)的5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为2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投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给予一年的贴息,贴息金额不超过按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出的利息的50%,最高支持金额为300万元。
第十二条 对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按照生态型园区理念组织园区建设和管理,符合生态型园区规划的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2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为20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聚集优质企业,对自2009年1月1日之后入驻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且年度区级财政贡献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的企业,将其区级财政贡献的5%用于奖励该企业所在的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的建设管理机构。该项资金用于改善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的软硬环境。
第十四条 根据《海淀区促进公共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优先支持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根据本园区需要建设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与产业化平台。
第十五条 协助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开展宣传推广活动,提高其社会知名度。对产业聚集区、专业园区及入驻重点企业涉及的行政事项,协调提供快捷办理。
第四章 申报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 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经营管理机构申报本办法规定的支持项目,在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汇总本园区各项数据,向海淀园管委会提交申请报告。申报材料按照届时公布的《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办理。
第五章 项目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获得资金支持的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建设管理机构必须配合海淀园管委会、区财政局及其他有关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海淀园管委会会同区财政局建立项目跟踪评价体系,及时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支持资金、未按规定使用支持资金或资金使用用途与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方向不符的,相关部门有权收回政府支持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项目申报咨询收费服务
报价:不含异地差旅费用
【项目申报代理服务】:如当次项目申报未成功,下次申报免前期申报费用。
项目服务时间范围:4个工作日起
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中国外文大厦B座6层
邮编:100089
电话:010-88828427 ;010-88828323 ; 010-88828302
传真:010-88828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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