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述
1、资金基本情况
本专项资金由海淀区行政区域内经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等产业及总部经济为主的各种特色产业空间。从海淀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和促进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发展工作。
2、支持方式与额度
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是指海淀行政区域内经区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服务业、总部经济、文化创意产业等产业为主的各种特色产业空间。
(1)、 申报本园区发展规划编制费用补贴
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制定的符合海淀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划方案,经园区管理部门认可,按实际发生的规划设计费用(或咨询费)的5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为200万元。
(2) 申报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对2008年1月1日以后投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给予贴息,贴息金额不超过按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出的利息的50%,最高支持金额为300万元。
仍享受区政府有关政策支持的专业园区,继续按相关政策要求申报。
(3) 申报生态型园区建设项目投资补贴
对2008年1月1日以后投资符合生态型园区项目,按项目投资总额2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为200万元。
(4) 申报聚集优质企业项目
对自2008年1月1日之后新引入本园区年度区级财政贡献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的企业,将企业区级财政贡献的5%用于奖励该企业所在的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的建设管理机构。仍享受区政府有关政策支持的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继续按有关政策要求申报。
(二)海淀区促进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发展办法
(海淀区政府 海行规发〔2009)6号 2009年4月1日颁布并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京海发〔2009)10号),为引导和促进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建设成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重要载体,提高我区产业用地利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是指海淀区行政区域内经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等产业及总部经济为主的各种特色产业空间。大学科技园支持办法按照《海淀区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财政支持资金从海淀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园管委会)负责指导、监督和促进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发展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支持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制定与海淀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的发展规划,重点支持智力密集型高端服务业、技术密集型高端制造业、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和鼓励以经营、决策、研发为特征的高新技术总部型经济发展,鼓励各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之间形成差异化发展。
第六条 支持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持续进行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创新、创业硬件设施,保持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七条 支持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按照生态型园区理念组织园区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支持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建立科学的企业入园标准,提高土地集约利用,重点吸引对区级财政贡献大的企业入园。
第九条 支持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建设管理机构为入园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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