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七条 经认定的重点项目(企业),可比照《海淀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为区域重点企业做好服务的办法(试行)》(海政发〔2008)24号)有关规定,享受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提供在行政事项快捷办理、人才引进、子女就学、劳动保障、医疗健康、商务信息提供等方面的优质服务。
第八条 为重点项目(企业)提供选址服务,按有关规定协调解决用地及办公场地需求,完善企业进驻所需的基础设施、配套设施、环境建设。
第九条 对于新设立的总部型企业以及智力密集型高端服务业、技术密集型高端制造业的重点企业,经认定,可申请如下资金支持:
(一)自在海淀区形成税收年度起,将其前三年区级财政贡献的50%作为扶持资金,用于支持该企业本地化发展。
(二)在海淀区购置已建成或在建楼宇、厂房作为自用办公场地的,可以申请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在海淀区租赁楼宇、厂房作为自用办公场地的,可以申请三年租金价格补贴。第一年补贴年租金的50%,第二年补贴年租金的30%,第三年补贴年租金的10%,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支持政策,原则上同一企业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条 新设立的金融类企业、创业投资类企业、商业服务业企业,经认定,对其支持措施按《海淀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办法》(海政发〔2006)72号)、《海淀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海政发〔2008)39号)、《海淀区促进商业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海政发〔2008)52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区域经济、社会贡献特别突出的新设立企业和投资项目,以及国家级、市级专业要素市场落户海淀区的,由区投资促进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另行制定支持政策后上报区政府讨论决定。
第四章 扶持资金申请程序及使用监督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扶持资金按如下程序进行申请、受理和拨付:
(一)相关支持政策的执行,由经认定的重点项目(企业)向区投资促进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区投资促进局会同区财政局、海淀园综合办等部门,对项目(企业)进行评估并提出支持意见,报区政府批准。
(三)经批准获得支持的企业与区政府签订支持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区财政局根据协议将支持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十三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项目(企业),由区投资促进局、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收回已拨财政资金,并由有关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新设立”是指自2009年1月1日起首次在海淀区进行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的企业和项目,以及之前虽已注册但税务关系首次迁入本区的企业和项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投资促进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2009年度海淀区重点项目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为实施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现根据《海淀区重点项目引进扶持办法》(海行规发〔2009)7号),发布海淀区重点项目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一、支持方向
根据《海淀区重点项目引进扶持办法》第四条及实施细则相关章节,重点项目支持资金的支持方向为:
(一)总部型企业。
(二)下列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内的企业:
1.集成电路产业、计算机产业、通信产业、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
2.新材料、新能源产业;
3.节能环保产业;
4.生物医药产业;
5.设计服务、艺术品交易、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等文化创意产业。
(三)对于海淀区经济、社会贡献特别突出的新设立企业和投资项目。
(四)在海淀区设立的用于项目研发或产业化独立法人机构,短期内虽不能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但对带动我区相关产业具有重大意义的。
重点项目扶持资金支持额度根据《海淀区重点项目引进扶持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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