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智力密集型服务业、技术密集型制造业重大产业项目申请条件
1.申请企业必须是海淀区创新企业。
2.从事开展属于《重大产业支持发展目录》内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北京市及海淀园的产业发展导向。
3.申请企业在资产规模、资金能力、科技力量、产业基础、市场能力等方面具备较好基础,确保项目顺利执行。原则上要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在该领域内取得显著业绩,为推动行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4.企业具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近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总部申请条件
1.必须是海淀区的科技创新企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质。
2.从事开展属于《重大产业支持发展目录》内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北京市及海淀园的产业发展政策。
3.营业收入来自本区外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
4.下属企业或管理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
5.注册资本或净资产在2亿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0亿元以上、纳税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
6.拥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第五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二条 由海淀园管委会依据本办法制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为《指南》),企业按照《指南》的要求申报项目,提交所需的各项材料。企业必须如实申报,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由海淀园管委会会同区财政部门收回已拨财政资金,冻结该企业三年内的所有项目申请,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海淀园管委会依据项目审批有关规定,受理企业项目申请,分批次对项目进行审核,并与区有关单位建立沟通机制,杜绝项目的重复支持。
第六章 项目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资助的企业必须配合海淀园管委会、区财政局及其他有关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接受资助的企业必须配合海淀园管委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调查,及时按要求填报统计报表或提供有关数据。
第十六条 海淀园管委会会同区财政局建立项目跟踪评价体系,及时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到期后,海淀园管委会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对按期完成的项目通过验收;对逾期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今后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项目申报咨询收费服务
报价:不含异地差旅费用
【项目申报代理服务】:如当次项目申报未成功,下次申报免前期申报费用。
项目服务时间范围:4个工作日起
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中国外文大厦B座6层
邮编:100089
电话:010-88828427 ;010-88828323 ; 010-88828302
传真:010-88828310
网址:www.chinagat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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