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设和完善首都农村金融体系,切实增强金融强农惠农能力
(二十三)加快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着力改善农村金融发展环境,大力推动农村金融体制机制和产品创新。建立金融支农联合工作机制,进一步整合金融支农资源,在农业信贷体系、农业保险体系、农业投资体系、农业担保体系、农村信用体系和涉农上市公司培育体系等方面不断创新金融支农模式。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机制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稳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合作开发符合郊区特点的农村信贷保险、担保联动金融产品。
(二十四)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支持力度。建立对涉农贷款定向费用补贴机制,对银行机构新增涉农贷款给予财政奖励。区县域内银行机构新吸收存款应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对涉农企业上市给予政策支持。探索建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奖励机制。建立财政有限补偿涉农担保代偿损失机制。支持各区县建立财政有限补偿涉农担保代偿损失专项资金,对涉农担保机构当年涉农担保代偿损失率在8%以下、涉农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不足抵补的担保代偿损失,由市及区县财政给予补助。
(二十五)扩大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积极推动村镇银行的设立和发展。加快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加强规范引导与培训工作。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补助鼓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将资金投向“三农”领域。推进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
(二十六)建立农业投融资平台体系。健全政策性农业投资公司运行机制,组建专业化农业担保公司和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市农业投资公司与有条件的区县合作建立区县级农业投资公司、专业化农业担保公司和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充分发挥市及区县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打造农业投融资平台体系,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三农”领域。
(二十七)大力推进大兴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充分发挥大兴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作用,创新金融支农工具与服务,研究制定系统金融配套支持政策。建立核心承载区,吸引各类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及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进驻,形成多元化农村金融机构、多层次农村金融产品和多样化农村金融服务的聚集区,以组合金融方式探索建立金融支农、强农、惠农新模式。
(二十八)不断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鼓励和支持涉农金融机构依法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
六、强化金融风险管理,切实维护金融安全稳定
(二十九)建立完善政府部门与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政府部门、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定期通报宏观经济、金融发展形势和金融稳定情况,研究金融发展跨部门事项,监测金融风险,发挥金融对社会风险的预警作用。成立金融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加快研究制订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同处置金融风险。加强区域金融风险防控合作,建立多边协商合作机制。
(三十)加强对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强化对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典当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提升融资服务支持能力。建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沟通联系机制,发挥金融中介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发展。
(三十一)加大对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防范和打击力度,维护首都金融安全稳定。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的督促检查,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则,完善内部制度,加强对员工的职业操守教育,强化内部风险防控意识。整治非法金融活动,清理不规范的投融资广告,加大对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防范和打击力度。广泛开展公众教育,普及金融知识,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提高消费者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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