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成套项目考察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和施工监理(或工程管理)企业在参与项目投标或议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部对该企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已授标的,授标结果无效;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两至五年内,不选定其参与成套项目的投标或议标。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二)相互串通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
(三)中标候选企业或中标企业实质性变更投标或议标承诺;
(四)以其他不正当行为扰乱招投标秩序。
第六十六条 成套项目实施主体违反本规定,擅自变更相关人员的,商务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商务部给予警告,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二至三年内,不选定其参与成套项目相应实施任务的投标和议标。
第六十七条 成套项目实施主体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除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外,商务部对该企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同时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两至六年内,不选定其参与成套项目有关实施任务的投标和议标。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所承担的实施任务转包或分包;
(二)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三)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形成工程质量隐患,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挪用对外援助资金;
(五)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擅自进行或越权批准工程变更;
(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影响项目正常实施,对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第六十八条 成套项目实施主体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未履行法律法规和对外援助管理有关规定的,商务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等严重后果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并建议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商务部和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成套项目招议标或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
(三)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按照EPC(设计-采购-施工)、D&B(设计-施工)建设模式实施成套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对外援助技术合作项目的实施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对外援助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