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公司风险程度,保监会将其分为A、B、C、D四类进行监管。从2009年1月1日起,C类和D类保险公司高管薪酬可被限制。昨天,保监会下发《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进行分类监管。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分类监管就是根据风险程度的高低对保险机构进行分类,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分类监管能有效节省监管成本,提高监管资源利用效率,有利于监管部门更加全面掌握市场情况。2006年和2007年,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开始探索分类监管,但是原有做法存在监管尺度不统一、分类指标过多、配套信息化建设滞后等问题。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去年12月27日全国保险会议上指出,通过分类监管,对不同风险程度的保险机构区别对待,真正建立起市场化的优胜劣汰机制。吴定富指出,这些指标的初衷都是以防范风险为核心,重点选取风险敏感性强、风险预警效果好的五大类指标,将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分为四类,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据悉,此次分类监管中,对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的五大类监测指标包括:偿付能力充足率;公司治理、内控和合规性风险指标;资金运用风险指标;业务经营风险指标;财务风险指标。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昨天指出,保险业分类监管是统筹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市场行为监管、资金运用监管等专项监管的工作方式,因此分类监管不能替代专项监管。打比方来说,专项监管类似于专科体检,分类监管类似于根据专科体检所作的健康状况综合评价及确定治疗方案。
■四类保险公司
A类,风险低,即偿付能力达标,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正常。对A类公司,保监会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
B类,风险中等,即偿付能力达标,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虽有问题,但问题不严重。对B类公司,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监管谈话;风险提示;要求公司限期整改所存在的问题等。
C类,风险较高,即偿付能力不达标,或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其他方面存在较大风险。对C类公司,除可采取对B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根据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原因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等。
D类,风险高,即偿付能力严重不达标,或者偿付能力虽然达标,但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至少一个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对D类公司,除可采取对B、C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采取整顿、接管或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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