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农民工政策的变化
□1984年
中共中央发出通知,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这表明实行了30年的限制城乡人口流动的就业管理制度开始松动。
□1992年
邓小平南巡讲话,乡镇企业、尤其是沿海地区的乡镇企业大发展,对廉价农村劳动力产生强烈需求,使得农村劳动力的流动进入一个高潮期。其后的两年,每年的农民工数量均成倍增长。
□2003年
6月20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终结了收容遣送的历史。新办法提出了全新的自愿救助的原则,取消了强制手段。
1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严打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到2007年,全国各地偿还拖欠工程款1834亿元,其中清付农民工工资330亿元。
□2004年
中央“一号文件”下发,第一次从理论上提出“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首次将进城务工人员列为产业工人。
当年1月起,东莞首次官方确认民工紧缺,随后波及到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福建沿海地区、环渤海地区,并向中西部地区纵深发展,其中尤其以珠三角地区为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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