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重点推进集体林权体制改革
农村改革已走过29个年头,各方面都取得了突破,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作出了重大贡献,农村改革成效显著,功不可没。当前,农村发展各个领域的矛盾还比较多,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还没有完全打破,户籍制度改革正在一些地方试点,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远没有破题,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没有完全到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展缓慢。所以,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改革的任务不是大功告成,任务依然繁重。下面着重讲一下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问题,希望引起大家高度关注。
我国69%的国土面积是山区,有一半的人口生活在山区。全国耕地面积18.3亿亩,而林业用地42亿亩,其中集体林地25.5亿亩,比耕地还要多。现在的问题是,如此大面积的林地还没有被充分利用起来,单位面积林地的产值比耕地差得很多。25年前我在广西山区做过一个调查,那个时候我估算每亩山地的产值只有耕地产值的3%。南方八省的山地很多,是典型的集体林区。这些地区的优势在山、潜力在山,发展山区经济,发展集体林区,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推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扩展到林地,是我国农村的又一次伟大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重要途径,是缓解我国木材供给不足,实现兴林富民战略的重大举措,也是建立包括林业在内的整个生态大系统非常重要的一环。
近年来,各地在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到目前为止,全国已完成承包到户的林地约有5.25亿亩,占集体林地的21%。福建、江西、辽宁、浙江四省已经在全省全面推开,基本完成承包到户的主体改革,正在进行配套改革试点;云南、安徽、河北、山东四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正在逐步推进承包到户的主体改革,其他省区正在进行试点。试点省区的经验证明,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生态得到改善,农民得到实惠,“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受到了广大林农的衷心拥护,取得了明显成效。
加快推进集林权制度改革,事关全局,影响深远,政策性强。应当看到,林业承包与农业承包既有共同之处,但也有很多的区别点。一是林业的经营周期比农业长,二是林业的面积非常大,经营的林地面积要比农地面积大得多,三是营林方式多样化,有生态林、经济林、薪炭林、水源林等,不同林种的经营模式是不一样的。从这些特点出发,可以看出,林业承包是比家庭联产承包更为复杂的改革,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更多。首先,农业承包是30年不变,适应林业生产的特点,林业承包可能就要求60年、70年不变,承包期要更长;其次,林业承包制要求承包权要更接近于物权,承包权更趋于稳定,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承包方的权利可能要比发包方还大,这样才能更稳定地经营林业;第三,要明晰产权,这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要探索以多种方式,把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落实到户、联户或其他经营主体,通过明晰产权,逐步建立林业发展、林农增收和生态改善的长效机制。第四,为适应规模经营的需要,山地的流转应更通畅,必须建立规范的林权流转机制。另外,要建立和完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组建专业化林业行业协会,提高林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林业还有一个长短结合的问题,必须把眼前的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各地必须把这项工作作为下一步农村改革的重点,及早研究,统筹推进,积极主动地投身到这场伟大改革中去。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杜鹰 摘自作者2007年6月21日在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农村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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