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航效率大幅提高有法宝由编队伴随改为定期伴随
记者了解到,中国海军舰艇编队在2月18日完成的第21批商船的护航任务,是海军舰艇执行护航任务以来最大规模的护航行动。
据章岳兴介绍,第21批商船编队中有10艘中国商船,在航经亚丁湾海域时,又有来自德国、新加坡和塞浦路斯的3艘外国商船主动要求加入我护航编队,并获准跟随编队航行。船队绵延10公里,浩浩荡荡,蔚为壮观。
“这也是我国军舰护航中效率最高的一次。”章岳兴说。
章岳兴透露了效率提高的“法宝”:过去,船队申请护航后,由交通运输部汇总确定数量,然后再向海军集中申请,这样的结果是,每次护航船舶的数量少、效率低。现在采取定期航班式申请方式,效率大大提高。
据记者了解,我海军在亚丁湾的护航方式共有三种:伴随护航、区域护航和随船护航。伴随护航就是将一定数量的商船集中在指定地点,由军舰伴随通过危险海区;区域护航是军舰在高风险海区巡航,随时对受到海盗进攻的商船提供保护;随船护航是派遣武装小组登船护航。
交通运输部搜救中心总值班室主任翟久刚说,从2月份开始,经海军与交通运输部研究调整护航方式,将编队伴随护航改为定期伴随护航。由海军事先确定伴随护航班期,并由中国船东协会在其网站上于每月15日前公布下月定期伴随护航的班期。船东可根据公布的班期自愿加入伴随护航编队。同时海军将继续保留区域护航与随船护航的方式。
“采用定期伴随护航方式后,我部将在每一护航编队启航5日前向海军预报参加护航编队的船舶信息,启航24小时前向海军确认护航编队信息。”翟久刚补充说,为了确保特殊船舶和航速低于10节船舶的安全,交通运输部可根据船东提出的特别护航申请,提前7日向海军申请特别护航。
海盗活动无常仍应灵活应对如何处置海盗尚存法律难题
海天一色的背景映衬着几个头戴黄色安全帽、肩扛棍棒、面带胜利微笑的船员。上海振华港口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船务办公室副主任罗蓉,向记者展示了一组“振华4”轮去年12月17日成功逼退海盗后,船员们拍的一组照片。
照片上绽放着勇敢笑容的小伙子们,让记者联想起当时的战场:7名手持火箭筒、冲锋枪等武器的海盗向“振华4”轮发起突然袭击。3名海盗在其他海盗的掩护下,躲过燃烧弹,爬上了7米高的生活区,一通扫射。船员们躲避在死角,子弹将船体射得弹痕累累。
罗蓉告诉记者,“振华4”轮在多方支援下成功逼退海盗的经验就是:建立应急预案,防患于未然;遇险及时报告,积极争取外援。
“各船公司要密切关注海盗活动的动向,分析研究不同时期各海域海盗活动变化的情况,调整应对策略,加强船舶安全演练,采取防范措施,及时向所属船舶发出预警通报,指导船舶做好自防自救工作。”徐祖远说,船公司要坚持“预防为主、自防自救与他救相结合”的原则,开展经常性的演习演练活动,保证船舶随时处于可以应对突发事件的状态。
除此之外,在执行护航任务与打击海盗的过程中,有哪些法律问题需要特别注意?在抓获海盗后,我军又该如何处理呢?
海军北海舰队法律服务中心主任王明勇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表示,从证据学的角度看,在执行护航任务和打击海盗过程中,对证据的收集、固化和研判,不仅限于事前,还包括事中与事后。一句话,证据的收集、固化与研判,必须贯穿于任务行动的全过程。只有这样,才能做到行有依据、辩有根据。
王明勇举了这样一个例子:2008年9月,一艘丹麦军舰曾抓到10名海盗,但却不得不在一个星期之后将其释放,因为丹麦人发现自己对这些海盗并没有管辖权。只好把他们丢在一个海滩上,没收武器了事。这一方面说明丹麦海军遵守国际法的自觉与严谨,同时也说明打击海盗在法律上的无奈。
既然是在索马里海域执行护航任务与打击海盗,是否可以将抓获的海盗交给索马里政府审判呢?
王明勇说,这样做至少在现阶段还是不现实的,因为索马里全国仅有14名法官,无力担当如此重任。退一步讲,即便索马里法官最终判决海盗相应的刑罚,但以索马里过渡政府的无力与国内局势的动荡混乱,所判刑罚也将难以实际执行。毋庸置疑,这样的司法体制对打击日益猖獗的索马里海盗不可能起到实质作用。
将抓获的海盗送回国内审判,是否可行?
“事实上,抓获海盗后的处理与审判管辖,不但涉及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适用,而且涉及到国际司法协作等具体操作事项。尤其是我军远离本土作战,如将抓获的海盗送回国内审判,不仅成本太大,而且也缺乏审判与惩戒的具体国内法依据。”王明勇说,“因此,对于抓获海盗后的管理措施、如何走司法程序、走什么样的司法程序以及如何与国际社会建立司法协作机制等问题,都值得认真研究,并及早制定相关对策。”(记者陈煜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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