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50株以上的,由哪一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答: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92、临时占用绿地,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几年?
答:2年。
93、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建设单位应当自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多少日内交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
答:30日。
94、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5年开展一次什么?
答:开展绿化资源清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资源监测和效益评估。
95、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哪些工作?
答:应当加强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建立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96、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哪些工作?
答:做好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97、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公示绿地平面图的,如何处理?
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98、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对闲置土地进行临时绿化的,如何处理?
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99、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管护单位未按照养护规范进行养护并做好防火工作的,如何处理?
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树木死亡、绿化设施损毁、景区风貌破坏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00、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规范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影响树木正常生长或者绿地使用功能的,如何处理?
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01、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如何处理?
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02、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如何处理?
答: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改变的面积处取得该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3至5倍的罚款。
103、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移植树木的,如何处理?
答:责令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责令在规定地点补种移植株数5倍的树木,并可以处所移植树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
104、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砍伐树木的,如何处理?
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地点补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处所砍伐树木价值5至10倍的罚款。
105、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经许可临时占用绿地的,如何处理?
答: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按照占用面积处取得该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3至5倍的罚款。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不按照规定恢复原状的,按照擅自改变绿地性质予以处理。
106、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代征绿地交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的,如何处理?
答:责令限期交回,并处每日每平方米0.5元的罚款。
107、本条例对第六章的行政处罚的实施部门是如何规定的?
答:由市或者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108、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如何处理?
答: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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