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化用地面积的建设标准是什么?
答: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化用地面积的建设比例不得低于30%,并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集中绿地。
9、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与原来相比增加了哪些要求?
答: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除符合原有的规定外,还应当包括附属绿化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
10、建设工程附属绿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时,建设单位应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什么工作?
答:建设单位应在绿化施工的30日前,书面告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报送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11、居住区、居住小区的房屋买卖合同中需要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的哪些内容予以明示?
答:需要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予以明示。
12、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由什么机关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答:应由市或者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组织验收工作。
13、公共绿地建设工程及其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有关资料应如何管理?
答:应纳入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14、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对建设单位还提出了哪些特殊要求?
答: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并在居住区、居住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15、条例对屋顶绿化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鼓励屋顶绿化、立体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绿化。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及文化体育设施,符合建筑规范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16、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闲置土地的,应由谁承担其临时绿化任务?所需费用由谁承担?
答: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临时绿化职责,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
17、农村地区的绿化原则是什么?
答:农村地区应当科学布局绿化用地,按照村庄园林化、道路林荫化、河渠风景化、农田林网化的要求实施绿化;提高农村绿化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兼顾绿化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18、农村居民在住宅房前屋后种植树木的,树木收益归谁所有?
答:归种植者所有。
19、本地区的义务植树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由各级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协调。
20、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通过什么方法对各单位参与义务植树的情况进行记录和核定?
答:可以通过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对各单位参与义务植树的情况进行记录和核定。
21、单位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时,应如何处理?
答:可以向所在区、县绿化委员会提出协助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申请,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22、条例对公园建设提出了哪些原则要求?
答:本市加强城市公园、郊野公园、乡村公园建设,为公众提供更多绿色活动空间。
23、绿地建设的要求是什么?
答:严格按照绿化规划实施,坚持生态、景观、文化协调统一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乡土植物,注重营造植物景观,突出生物多样性,形成合理的种植结构。
24、从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必须具备相应的企业设计、施工、监理资质。
25、本市义务植树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
26、驻本市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如何履行植树义务?
答:依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义务植树活动。
27、单位和个人履行植树义务的形式有哪些?
答: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建认养树木绿地、购买碳汇、参与绿化宣传咨询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28、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认养公共绿地履行植树义务的,享有该公共绿地什么权利?
答:根据协议对公共绿地享有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29、《北京市绿化条例》中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实施绿化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30、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的验收主体和要求有哪些?
答: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内容予以核实;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方案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载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1、各级人民政府、各单位应如何保障每年义务植树活动的开展?
答:应当按照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开展义务植树活动。
32、法律、法规中对森林、古树名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有规定的,是否适用《北京市绿化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答:法律、法规中对森林、古树名木等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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