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善于运用市场力量与民间社会组织的灵活性
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对市场力量的使用必须审慎。保证公民公平地获得高质量的基本公共服务是一个国家政府的最终责任。但是,在有效的制度安排下,市场的竞争机制和信息发现机制可以防止“政府失灵”、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政府的运作经常有如下的缺陷:(1)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价值取向,不以盈利为目的,但不够重视成本和支出效率。(2)政府供给具有垄断性,与竞争性环境下生产的基本公共服务相比,通过垄断方式生产的基本公共服务价格更高,而且缺乏创新。(3)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是由众多部门构成的,这些部门之间存在职权交叉、部门利益纷争、协调配合困难等问题,这都影响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基本公共服务可以通过公开招标、合同、特许或建立公私合作伙伴等方式让渡给市场主体。对于难以通过市场主体提供的公共服务,可以交给社会组织,因为社会组织与政府一样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且更具有灵活性和应变能力。政府可以通过减税、免税、财政补贴和财政转移支付等多种方式鼓励民间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虽然社会组织能够在特定的领域发挥重要的补充作用,但是他们无法承担起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所有基本公共服务的责任。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最终责任必须由政府承担,而公共服务供给的其他参与主体只能起到支持和协助的作用。
通过立法明确社区定位,充分发挥社区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的作用
随着多年来在企业制度、住房制度、福利制度、医疗卫生制度等方面影响深远的改革,涉及家庭和个人的许多利益已从传统意义上的原单位剥离出来。值得庆幸的是,近些年的实践表明,社区组织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因为单位从公共服务领域退出后形成的空缺(专栏)。但在中国,现实中社区面临着“身份不明”的尴尬境地。现阶段兴起的“社区”在正式的制度框架内既不是行政机构,也非事业单位,在属性上理应归于“社会”这一范畴,但其组织架构、经费管理的行政化又使之类似于政府的执行机构。
从现实情况看,政府应该逐渐认可社区在社会中的作用并给予社区法律地位,社区的发展要避免“政社不分”的传统模式,最终促进自治型社区的建立,使其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不仅能够与政府互补,甚至在某些方面做得更好。
专栏 社区在基本公共服务中的作用
案例: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街道灯芯巷社区杭州的每个社区大概有1800~3000户。社区“费随事转”,社区内老百姓需要什么服务,往上报,然后财政给予拨款支持。社区在为弱势群体的服务和敬老服务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以灯芯巷社区为例。2004年,680名企业退休人员按照社会化管理要求转到了该社区,社区及时地建立了“企退社管”人员自治协会,每月定期接待退休老人。社区向独居、孤寡、高龄、残疾、困难等“五类”老人推出了“全天候”、“无缝隙”的服务。助老专职管理员每天都要到特别困难老人的家里至少走一趟,帮助做一些急需做的事,还有2条救助热线24小时接收救助信号。居民许多困难不出社区就能够得到及时地解决。社区工作人员还为每幢楼道前都装了电子显示屏。社区通知、社区好人好事、天气预报……只要是居民需要知道的信息,楼道口前的电子显示屏幕上都能看到。
资料来源:中国改革发展研究院公共服务调研组(2007)。(摘自中国[海南]改革研究院撰写的《中国人类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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