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一个系统、协调一致的基本公共服务法规体系,增强这些法律法规的权威性
中国目前存在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条例三个层次组成的公共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这个体系在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不同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立法进程不一;有些领域的立法层次较低,缺乏全国统一的公共服务法律体系。为了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需要整合现有基本公共服务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条例,把部门法规提升到法律层面,为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奠定坚实的法理基础。
逐步建立起具有权威性、规范性的基本公共服务法规体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基础教育、就业等等,都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构成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主要的法理基础。由此,基本公共服务法律体系建设,要以《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为依据,围绕义务教育、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基本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等领域,整合现有的法律法规,提升法律层次,形成比较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务法规体系。
从基本构成上来看,基本公共服务的法律至少包括以下三种类型:首先,社会保障法、义务教育法、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法、就业促进法等基本公共服务实体性法规;其次,转移支付法、预算法、财政收支法、公共财政平衡法、政府采购法等公共财政法规;第三,中央地方关系法、行政复议法、信息公开条例、行政许可法、公共服务绩效考评条例等行政性法规。
基本公共服务法规体系必须明确规定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责任,保证各级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依据全国统一的法规和程序,这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法律保障。
加快公共财政立法,使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成为公共财政的主要目标
目前,中国公共财政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现有《预算法》中相关法律条款过于原则、笼统,预算缺乏法律权威性。在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转移支付问题上,当前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规范性文件是2002年在《过渡时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1995)基础上修订的《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办法》,这是一个部委规章,权威性不足。由于目前还缺乏规范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权威法律,《预算法》中也无相关内容,因此导致转移支付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
从世界各国的普遍经验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立法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具有重要作用。中国的现实情况迫切要求加快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的的公共财政立法工作。
另外一项重要工作是加强人大对政府预算的监督责任,提高预算编制与执行的透明度,建立预算与执行问责制度。
加强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的立法
中国的改革走到今天,无论是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的行为,都需要通过法律进行规范。除了《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外,民间组织发展仍面临法律缺失问题。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程序性法规,对公民结社行为的实体内容还缺乏系统规范,还没有很好地解决民间组织在公共服务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无论是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上,还是法律层次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这些条例和办法都难以满足现阶段多元社会公共治理的现实需求。中国民间组织的审批登记与双重管理制度安排,从实践来看也不利于民间组织的发展。
因此,要对民间组织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并通过相关的立法,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的作用。从长期来看,通过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监督以及对其服务绩效的公开评估反馈,民间组织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参与将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
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建立惠及13亿人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和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中国人类发展的必由之路。就其所涉及的人口规模而言,在世界上是空前的;就其制度建设对于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的意义而言,可以同近30年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相提并论。中国正在为建立惠及13亿人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做出巨大努力。这将对中国人类发展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摘自中国[海南]改革研究院撰写的《中国人类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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