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金融市场制度性建设
(1)完善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
融资融券交易试点正式启动。3月31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开通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开始接受试点会员融资融券交易申报,标志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正式启动。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建设,融资融券交易的推出对于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提高市场流动性具有积极的作用。
股指期货正式启动。经国务院批准,股指期货于4月8日正式启动,首批沪深300股票指数期货合约4月16日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为适应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阶段性特征, 22 下一阶段仍需继续探索和完善股指期货各项制度安排,夯实金融期货市场功能发挥和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础。
期货投资者保护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3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有关事项。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筹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壮大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规模,对于进一步提高期货机构合规意识、强化行业优胜劣汰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完善保险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
为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于1月发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提高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明确了任职资格核准等内容,有利于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和《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于2010年2月相继出台,分别对财产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制度、条款费率执行等进行了完善,并对人身保险业务中的电话服务、理赔服务等环节加以明确,有利于规范财产险市场秩序,解决人身保险市场理赔难、销售误导等问题。
目前,我国保险业共有8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其合并总资产、净资产和保费收入均占行业总规模的四分之三强,对行业发展起 23 着主导作用。为加强保险集团公司监管,保监会于3月发布《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对保险集团公司的准入条件、经营范围、公司治理、资本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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