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的一项重大使命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证,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必须承担的重大使命。
把握重点,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当务之急是抓紧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及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国家支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政策措施。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需要各方协同努力,尤其需要上级国家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共同努力。一方面,上级国家机关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在制定有关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时,要适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依法保证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另一方面,民族自治地方既要保证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在本地的贯彻执行,又要从实际出发,切实行使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真正体现和不断展示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和生命力。
把握核心,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解决民族地区一切困难和问题的关键。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是中央的一项基本方针,是推进西部大开发的首要任务。实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关键在于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的要求,既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又要给予更优惠的政策;既要把经济搞上去,又要发展各项社会事业;既要充分发挥中央政府的作用,又要坚持抓好各地区各部门的对口支援工作。2005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制定了十二条针对性很强、含金量很高的优惠政策。当前,最为紧要的是狠抓中央政策的贯彻落实,不折不扣地把中央的关怀转化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干部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转化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强大动力。
夯实基础,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和谐的民族关系始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保证。我们要把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与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以及民族基本知识。深入开展以民族团结进步为主题的创建和表彰活动,努力营造以维护民族团结为荣、以损害民族团结为耻,以维护国家统一为荣、以危害国家统一为耻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在开展宣传教育的过程中,既要教育少数民族,更要教育汉族;既要教育群众,更要教育干部;既要教育一般干部,更要教育领导干部。特别要重视在各族青少年中开展“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宣传教育,使“三个离不开”的思想观念牢牢扎根心中,使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优良传统代代相传。同时,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的事件,严密防范和依法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的分裂、破坏活动,坚决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
把握关键,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级各类人才。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是一件管根本、管长远的大事,必须持之以恒地抓紧抓好,切实抓出成效。既要坚持扩大数量、改善结构、提高素质,又要注重大胆选拔、充分信任、放手使用。抓紧制定并实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规划,切实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沿海发达地区挂职锻炼等各方面工作。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各族干部之间的合作共事,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更好地带领广大群众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众志成城促和谐。同时,把人才资源开发作为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来落实,大力培养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级各类人才,通过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人才到民族地区创业和服务,努力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生动局面。
把握着力点,切实解决各族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各族群众的根本利益,努力创造各族群众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局面,这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所要求的,也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要从最困难的地区入手,加大对贫困人口集中的特困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因地制宜、因族举措,制定特殊的扶持政策。要从最特殊的问题入手,通过发展社会事业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切实解决民族地区群众“上学难”、“看病难”、“行路难”、“饮水难”等亟待解决的问题。要从最紧迫的任务入手,认真实施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兴边富民、少数民族事业等国家专项规划。切实抓好这些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就是真正体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就能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提供坚实的群众基础,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注入强大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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