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宁7月18日电 7月14日至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何鲁丽率领全国人大常委会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检查组就青海省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何鲁丽在检查中说,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决定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这是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22年来的第一次,受到了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
何鲁丽说,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集中体现了党的民族政策和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20多年来,在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自治权,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和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何鲁丽说,这次执法检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一新时期民族工作主题,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依据,检查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国家机关依法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社会情况和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情况,总结相关经验。针对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依法督促相关部门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力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增强遵守这部法律的自觉性,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氛围。
在青海期间,何鲁丽及检查组一行赴海西、海南、海北三个少数民族自治州和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实地考察,在格尔木市等地考察了民族学校、医院,走访了农牧民家庭,深入了解了基层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落实情况。
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检查设四个组,分别赴11个省区进行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检查。何鲁丽一行结束在青海的检查后,还将前往甘肃、新疆进行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情况检查。(记者马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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