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中国住房保障的清晰路线图终于展开。
昨天,《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明确表示,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在24号文的基础上,各部委正在联动制定配套政策,大多出台时间表已经确定。与此同时,有消息称国务院主持的全国住宅工作会议或住房保障工作会议计划于8月下旬召开,将明确下一阶段的住房保障工作,并且将通过“两步走”进行房地产调控。首先是完善政府主导的住房保障体系,随后引导住宅产业朝着温和、健康的方向发展。
经济适用房:有限产权、政府优先回购
根据24号文,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其今后上市交易将受到种种限制。自此,经济适用房,混淆于保障性住房与普通商品房的历史将被彻底“终结”。
文件规定,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同时,文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文件进一步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24号文还要求,今后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从而在政策层面破除了经济适用房“大户型”的隐患。这一点在廉租房建设上也有明确规定,要求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廉租房:土地出让金投入不低10%
记者注意到,24号文的出台,还将使中国住房保障机制进入到一个“廉租房”的新时代。文件指出,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
24号文指出,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8年底前,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同时,为了防止政策被“架空”,文件对保障廉租房落地的“房源”、“资金”等上作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在廉租房的资金来源方面,包括地方政府预算、公积金收益、土地出让金收益、以及廉租房租金本身等多个方面。
24号文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具体包括:一是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与此同时,24号文还要求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具体包括,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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