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呼和浩特4月29日电 拥有56个民族的中国,因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经济繁荣,探索出一条成功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这一成功实践是以60年前内蒙古自治区的成立为标志而正式拉开大幕的。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诞生
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解决好民族问题是中国历代政权面临的重要课题。中国共产党自成立后就十分重视民族问题,一直孜孜不倦地探求解决民族问题的出路,经过多种途径的探索,最后确立了符合实际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抗日战争胜利后,党针对内蒙古地区存在的民族分裂和所谓“独立自治”活动等复杂斗争形势,展开了以民族区域自治解决内蒙古民族问题的伟大实践。
当时,内蒙古面临着两种命运、两种前途的历史抉择。在苏尼特右旗出现了所谓“内蒙古共和国临时政府”,在乌兰浩特出现了“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把内蒙古自治运动统一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成为当时内蒙古地区民族民主革命的关键。
针对这一严峻形势,1945年11月26日至28日,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乌兰夫在张家口主持召开了内蒙古各盟旗代表大会,成立了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取代了“内蒙古共和国临时政府”。1946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与“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在承德召开了“四·三”会议,协商撤销了“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建立起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东蒙总分会。于是,内蒙古自治运动在党的领导下统一起来,走上了健康发展道路。
乌兰浩特,汉语意思是“红色的城市”。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在这里正式成立,宣告了我国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区的诞生,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胜利地经受了实践检验而进入成熟阶段。
在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引导下,内蒙古又相继成立了达翰尔、鄂温克、鄂伦春3个少数民族自治旗和19个少数民族乡,深受剥削和压迫的各族人民翻身解放,当家做主,充分行使自治权力管理自治区内的事务,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创建、形成和不断完善,以及法制化的进程,作出了不懈地探索。
据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阿迪雅介绍,多年来,自治区除了行使一般的行政职权外,还在立法、变通执行、语言文字、培养干部、经济、财政、文化教育等方面认真行使了自治权。如陆续制定和批准了449个地方性法规,其中72个法规涉及变通的规定,正确行使了民族自治地区的变通执行权。内蒙古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21.6%,全区党政机关中的少数民族干部占到干部总数的30.59%,高于其人口所占比例。
“内蒙古自治区的成立和实践,为新中国正确解决民族问题创造了一个范例,为在其他民族地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探明了道路,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是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我国民族实际相结合的一个伟大创举。”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司长毛公宁说。
60年成功实践显示出巨大优越性
60年前的内蒙古,贫穷、落后,支离破碎,满目凄凉。民族压迫、军阀混战、殖民入侵、封建盘剥,给内蒙古各族人民造成深重灾难。自治区成立后,灵活运用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自治权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走向繁荣兴旺,一个崭新的内蒙古展现在世人面前。
在牧区民主改革中,内蒙古没有照搬农村土改的做法,而是根据牧区特殊情况,制定和实施了“不分不斗,不划阶级”和“牧工牧主两利”的政策,得到了牧民和牧主的衷心拥护。在社会主义改造中,本着同样的精神,制定了“政策稳、办法宽、时间长”的畜牧业改造方针,稳定了民心,发展了生产。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抓住国家重点建设的机遇,建设以包钢为中心的包头工业基地,带动了全区经济发展。
改革开放以后,内蒙古率先在牧区创造性地制定执行了“草畜双承包”责任制,又一次解放了生产力,使全区经济发展渐入快车道,出现了社会长期稳定的良好局面。进入新世纪后,内蒙古借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势,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机遇,发挥优势,全面实施资源转换、开放带动等发展战略,推进工业化、农牧业产业化和城镇化建设,各项事业蓬勃发展,城乡人民生活发生历史性巨变,探索出一条符合内蒙古实际的又好又快的发展路子。
如今的内蒙古,已让全国乃至世界都感受到这里经济社会发展的脉搏:北京的每4个灯泡中就有1个由内蒙古的电照亮;伊利、蒙牛等企业占领了全国一半以上的乳品市场;“小肥羊”过黄河渡长江又漂洋过海“涮”到欧美;鄂尔多斯等一批名牌羊绒衫更是“温暖全世界”……
据统计,2006年,全区国内生产总值达4790亿元,人均生产总值达2513美元,财政收入712.9亿元。近5年来,全区国内生产总值以年均16.6%的速度增长,增速连年位居全国第一。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院蒙古族研究员包斯钦说:“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凡是执行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就快;反之,则慢。”
为世界解决民族问题探索出一条成功道路
同样是多民族的中国,何以能妥善解决世界各地都犯难的民族问题?“就是依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毛公宁认为。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把国家的集中、统一和民族的自主、平等结合了起来,把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繁荣结合了起来,把党的方针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特点结合了起来,把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统一的感情和热爱自己民族感情结合起来,使我国各民族既各得其所,又和衷共济。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得到了各民族的广泛认同,在全国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目前,全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在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比例超过70%,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左右。
国家还用法律形式强化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今天,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已经成为我国民族法律法规框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所长郝时远说:“现在,不断完善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和各族人民共同当家做主,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巩固和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内蒙古民族区域自治问题研究专家刘惊海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一项与时俱进的制度,在不同时期都能发挥出独有作用,有效地解决了民族的自治与发展问题,极大地调动了民族地区各民族的积极性,使各民族真正感觉到是一家人,谁也离不开谁。
我国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成功经验,在世界范围产生了广泛影响,受到国际社会特别是一些多民族国家的关注。目前,已有日本、美国、俄罗斯、荷兰、挪威等十几个国家的学者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行研究。
欧盟出资,由挪威奥斯陆大学法律与人权研究所玛莉娅博士等与内蒙古社会科学院合作,就中国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行了两期近10年专题研究,成果表明,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效维护了民族区域的发展与稳定,非常管用,很有创造性。(记者吴国清、丁铭、张景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