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检查情况表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建设正在逐步走向完善,许多地方相继出台了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条例、具体措施和办法,为实现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保证。
记者从正在武汉召开的中西部1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民族工作座谈会了解到上述情况。
据出席会议的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韦家能介绍,今年7月至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派出4个执法检查组,每个组由一位副委员长带队,分赴11个省、自治区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检查,对另外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9个省、直辖市委托省级人大常委会检查。目前,所有实地检查工作已经全面结束,全国人大民委正在组织执法检查报告,待提交今年12月份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后,交法律实施主管机关落实和整改。
据介绍,从全国各自治地方的情况来看,截至2005年底,共制定自治条例134件,单行条例433件,补充规定74件。实践证明,许多地方民族自治工作落实得好,关键是当地出台了一些符合实际、解决问题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和相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我国民族语文立法工作滞后的情况下,出台了专门规范民族语文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条例》,对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产生了重要影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不违背法律和国家行政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当地民族特点,对生育政策做出变通规定,有利于当地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新疆近60%的人口有食用清真食品的习惯,近年来清真食品工业竞争激烈,民族饮食习惯受到影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使当地食用清真食品的民族饮食习惯得到了有力的保护。(记者 杨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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