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喜迎60华诞之际,国家民委党组在《求是》杂志(2006年第16期)上发表文章《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文章全文如下:
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共国家民委党组
60年前,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成立。这是我们党民族工作史上的里程碑,是我国民族关系史上的重大事件。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以来的60年,是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初创走向成熟的60年,是我们党在成功解决民族问题道路上阔步前进的60年,是我国社会主义在民族地区生根、开花、结果的60年。60年的历程和成就充分证明,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的紧密结合,必须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确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把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一个伟大创举
确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对马列主义民族理论的实际运用和丰富发展。在多民族国家中,国家的结构形式问题是关系政局稳定乃至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从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和根本利益出发,曾设想坚持各民族在一切权利完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地联合和团结起来,建立统一而不可分的单一制大国,同时通过一定形式的自治制来保障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这一设想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时代未能付诸实践。
列宁在领导俄国革命的过程中,进一步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并把它作为无产阶级在多民族国家中解决民族问题必须遵循的一般原则。但是,由于俄国的特殊国情,列宁在十月革命后也未能实现这一主张。
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民族区域自治确立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使马列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构想从美好的蓝图变成了生动的现实。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马列主义关于国家和政权建设的总原则,使各民族在统一的单一制国家里空前地团结起来,共同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的宏伟事业。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充分考虑了客观存在着的民族差异,充分保障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合法权益,体现了马列主义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根本原则。确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仅是对马列主义民族理论的坚持和运用,而且是对马列主义民族理论的极大丰富和发展;不仅是中华民族发展史上的伟大创举,也是世界社会主义发展史上的伟大创举。
确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对我国国情和民族问题实际的正确认识和深刻把握。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解决民族问题唯一正确的制度选择。第一,几千年来,中华各民族都把国家统一作为最高的价值追求,“大一统”的理念深入人心。同时,历代王朝都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特殊的治理政策,“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这样的历史文化传统,为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历史渊源。第二,中华民族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逐步形成了多元一体格局,各民族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国家,共同创造了灿烂的文化,特别是近代以来在共御外侮的伟大斗争中结成了牢不可破的血肉联系。这样的民族关系格局,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坚实基础。第三,我国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密不可分,同时在自然条件、经济文化上又各具特色,各方面有着很强的互补性。这样的民族分布特点,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现实条件。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既承续历史传统,又符合现实国情;既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中央的集中领导,又照顾了民族地区的差异和特点;既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一体性,又充分体现了各民族的多元性。正是因为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我国各民族在统一的社会主义祖国大家庭里才能既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又各得其所、各尽其能、各展所长。
确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经过艰辛探索、长期实践、反复比较得出的必然结论。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对采用什么样的国家结构形式来解决民族问题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土地革命时期,我们党就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并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和实践。抗战胜利前后,我们党冷静观察国内外的复杂局势,总结、吸取经验教训,及时举起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大旗。在党的领导下,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宣告成立,内蒙古各族人民从此走上了一条崭新的道路。内蒙古的成功实践,为我们党在全国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正式确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标志着我们党创造性地找到了一条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可以说,我们党探索这条道路的过程,就是一个对多民族基本国情的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就是一个把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的民族问题实际不断结合的过程,就是一个把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不断运用于民族工作的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