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追星报道成被告法院判媒体无责并无不妥
☆案情☆杨丽娟的父亲杨勤冀为圆女儿的追星梦,于2007年3月26日在香港跳海自杀。4月12日,南方某报刊登《你不会懂得我伤悲———杨丽娟事件观察》一文,对事件进行深度报道。2008年3月10日,杨丽娟和母亲陶菊英将该报诉至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报道侵犯了她们的名誉权,索赔3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越秀区法院驳回杨丽娟母女的全部诉讼请求。杨丽娟母女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中院审理认为,杨丽娟一家曾多次主动联系、接受众多媒体采访,属于自愿型公众人物,自然派生出公众知情权。报纸发表涉讼文章的目的是为了揭示追星事件的成因,引导公众对追星事件有真实了解和客观认识,尽管涉及隐私问题,但与社会公众关注的社会事件相联系,不存在侵权的主观过错,故维持原判。
★点评★杨丽娟母女坚持不懈,主张追究报纸的侵权责任,维权精神可嘉,但确实无法实现。本案的关键之处在于对隐私权如何保护。诚然,每一个人的隐私权都是神圣的,都必须依法予以保护。但是,当隐私权等人格权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公众知情权的时候,隐私权就要退让,以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知情权的实现。杨丽娟追星,父亲身亡,均为公众所关心,媒体为保障公众知情权而作此报道和评论,并无过错。判决认定杨丽娟是自愿型公众人物,概念虽有些拗口,但有实际道理,并无不妥,母女二人虽不尽意,但应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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